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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都是坑,還被用在非法傳銷害人

雖然近期包括美國、韓國、中國在內的全球多個國家連續對虛擬貨幣所帶來的風險作出警示並提出相應監管措施, 但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價格依然居高不下, 整個市場仍然高燒不止。

虛擬貨幣傳銷詐騙

在此情況下, 眾多不法分子也不惜一切代價, 利用虛擬貨幣為幌子, 進行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近日, 公安部發文稱將聯合工商總局重點查處以“虛擬貨幣”為幌子的網路傳銷活動, 並稱此類案件常與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交織, 欺騙性強, 誘惑力大。

華東政法大學律師事務所研究所所長、教授王俊民對第一財經表示, 虛擬貨幣傳銷詐騙犯罪行為本質上與其他傳銷詐騙犯罪相同, 鑒於虛擬貨幣具有可兌換性, 或可轉換為實際貨幣, 利用虛擬貨幣詐騙, 更具有真假難辨的特徵。 如同近年來的其他詐騙案一樣, 犯罪分子只是利用普通老百姓知識上的空白,

名義上是投資理財, 實際上就是詐騙, 虛擬貨幣是一個噱頭。

據第一財經不完全統計, 2016年以來裁判文書網所公示的以虛擬貨幣為幌子的傳銷詐騙案件多達180餘件, 涉案總金額高達上千億元人民幣, 其中90%的案件屬於通過發展下線進行各類傳銷活動。

五花八門的“傳銷幣”盛行

第一財經記者通過梳理發現, 在涉及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 90%屬於利用虛擬貨幣進行層級推銷的傳銷案件, 上百名涉案人員均以組織或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亞洲幣”、“中華幣”、“米米幣”、“中富通寶幣”、“恒星幣”、“維卡幣”、“龍幣”、“U幣”、“善心幣”, 還有德國某基金開發的二代虛擬貨幣“利物幣”等“虛擬貨幣”花樣繁多, 令人瞠目結舌, 但其中的傳銷“套路”, 通常趨於一致。

王俊民分析稱, 傳銷違法, 組織領導傳銷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傳銷活動是利用他人牟利心理騙取他人財物。 虛擬貨幣詐騙犯罪與普通詐騙犯罪的區別在於犯罪的直接物件不同。 普通詐騙物件為現金貨幣及財物,

虛擬貨幣犯罪物件則為表現形式各異的虛擬貨幣。

以“恒星幣”傳銷案為例, 廣東省遂溪縣人民法院和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兩份判決書裡均涉及這一幣種, 可見此類傳銷地域傳播性很強。 恒星(國際)控股發展有限公司系虛擬貨幣網路傳銷組織, 恒星幣是該組織網路交易平臺, 參與者在網站內以“挖礦”、提成或買賣恒星幣的方式獲得利益。

另有被告人劉某通過創建微信群, 以拉人頭的方式發展了50名直推下線, 並能獲得直推會員挖掘恒星幣的10%的獎勵, 隨後這50名直推下線繼續發展, 一共發展了12個層級共計1728名下線人員加入這個虛擬貨幣網路傳銷組織。 據警方調查, 恒星幣傳銷組織涉案人員總計1400余人。

除了涉案人員眾多, 一些案件的涉案金額也巨大。 在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的一起“U幣”傳銷案中, 多起案件併發, 截至案發, 會員投資金額總計7400萬元。

判決書顯示, 2014年以來, 泰國優趣集團在境外搭建U幣虛擬貨幣網路交易平臺, 宣稱U幣項目合法經營並受監管,投資U幣項目具有升值前景,同時以投資者發展下線會員,按照層級順序可獲取動態利益,引誘投資者不斷發展下線。具體模式為:投資者繳納人民幣3500元、7000元、35000元、70000元、350000元不等的投資款後,可註冊為網站“一星”至“五星”會員。

第一財經此前還報導過一起維卡幣傳銷大案,僅僅因為穿上了比特幣這件高科技“馬甲”,犯罪分子跨境詐騙金額高達159億歐元(折合人民幣1270億元)。騰訊安全反欺詐實驗室相關負責人此前曾表示,監測發現,國內目前進行交易的此類傳銷平臺總計超過3000多個,涉案金額巨大。

假理財、代購及詐騙防不勝防

除了披著虛擬貨幣“外套”的傳銷之外,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還包括發售相關理財產品;以“國內買不到,只能去海外買”為由代購萊特幣等虛擬貨幣;更有甚者直接在網路上以賣“虛擬貨幣”為名,對親朋好友實施詐騙。

近期,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監測也發現,比特幣等虛擬數字貨幣市值增長顯著、幣幣兌換交易活躍、場外交易升溫、分叉盛行,部分企業炒作區塊鏈技術概念,以多種形式發行代幣。

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判處的一則案件中,投資人在沒有詳細瞭解實際情況後就投資虛擬貨幣“利物幣”理財項目,此後血本無歸。

另有名叫“中富通寶”的理財項目,對外聲稱“能保本、賺錢快”,進入鄉鎮、村莊等消息閉塞地區宣傳,誘騙村民“投資理財”,並以“返利”為由誘導村民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發展親朋好友一起“發大財”,使得村民們最終血本無歸。

多部委聯手重拳出擊

針對披著虛擬貨幣外衣的網路詐騙日益猖獗,公安部近日在其官網發佈《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部署開展網路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聯合整治》,表示將與工商總局聯手,重點查處四類網路傳銷活動,其中就包含以“虛擬貨幣”為幌子的網路傳銷活動。

公安部表示,近年來,以“虛擬貨幣”“金融互助”“愛心慈善”“股權投資”“微商”等為幌子的網路傳銷層出不窮,並常與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交織,欺騙性強,誘惑力大。尤其隨著互聯網、微信、QQ等社交軟體、自媒體以及協力廠商支付平臺的發展,傳銷資訊傳播更為廣泛,涉案資金轉移更加迅速。

王俊民表示,天上是不會掉餡餅的,防範被騙,關鍵還在於杜絕貪財心理。公安機關加強對類似犯罪的打擊,有關部門加強對虛擬貨幣監管及宣傳,將有效提高社會防範意識。

“隨著會員的增多,需求量增大,ES就會升值,投資人可以將手裡的ES出售賺錢。但是,只有上漲5%,才可以解凍相應上漲的部分並予以出售。這樣的結果是,前期1元等於1個ES,投入7000元可以買7000個ES,當ES升值成5元,後期的投資人再投資7000元,實際只買到了1400個ES,後期加入的投資人所投資金就被前期投資人賺走。”另一名涉案人員在供述中如是說。

隨著ES價格越高,項目吸引力就會下降,交易流動性也會減弱,ES的漲幅就減緩。根據“上漲5%才可解凍提現”的規定,後期投的錢就被套死了。犯罪嫌疑人董某交代,“很少有人能夠從中獲利,基本都是錢一進來就出不去了”。

雖然全國公安機關與工商部門密切配合,對傳銷活動持續開展專項打擊和常態化整治,連續偵破“善心匯”“五行幣”等一大批全國性重大傳銷犯罪案件,嚴懲了一大批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初步遏制了傳銷活動的猖獗蔓延勢頭。但公安部也表示傳銷犯罪問題依然較為突出,特別是網路傳銷活動,依託互聯網病毒式傳播蔓延,裹挾大量人員和資金,給廣大人民群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宣稱U幣項目合法經營並受監管,投資U幣項目具有升值前景,同時以投資者發展下線會員,按照層級順序可獲取動態利益,引誘投資者不斷發展下線。具體模式為:投資者繳納人民幣3500元、7000元、35000元、70000元、350000元不等的投資款後,可註冊為網站“一星”至“五星”會員。

第一財經此前還報導過一起維卡幣傳銷大案,僅僅因為穿上了比特幣這件高科技“馬甲”,犯罪分子跨境詐騙金額高達159億歐元(折合人民幣1270億元)。騰訊安全反欺詐實驗室相關負責人此前曾表示,監測發現,國內目前進行交易的此類傳銷平臺總計超過3000多個,涉案金額巨大。

假理財、代購及詐騙防不勝防

除了披著虛擬貨幣“外套”的傳銷之外,涉及虛擬貨幣的犯罪還包括發售相關理財產品;以“國內買不到,只能去海外買”為由代購萊特幣等虛擬貨幣;更有甚者直接在網路上以賣“虛擬貨幣”為名,對親朋好友實施詐騙。

近期,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監測也發現,比特幣等虛擬數字貨幣市值增長顯著、幣幣兌換交易活躍、場外交易升溫、分叉盛行,部分企業炒作區塊鏈技術概念,以多種形式發行代幣。

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判處的一則案件中,投資人在沒有詳細瞭解實際情況後就投資虛擬貨幣“利物幣”理財項目,此後血本無歸。

另有名叫“中富通寶”的理財項目,對外聲稱“能保本、賺錢快”,進入鄉鎮、村莊等消息閉塞地區宣傳,誘騙村民“投資理財”,並以“返利”為由誘導村民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發展親朋好友一起“發大財”,使得村民們最終血本無歸。

多部委聯手重拳出擊

針對披著虛擬貨幣外衣的網路詐騙日益猖獗,公安部近日在其官網發佈《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部署開展網路傳銷違法犯罪活動聯合整治》,表示將與工商總局聯手,重點查處四類網路傳銷活動,其中就包含以“虛擬貨幣”為幌子的網路傳銷活動。

公安部表示,近年來,以“虛擬貨幣”“金融互助”“愛心慈善”“股權投資”“微商”等為幌子的網路傳銷層出不窮,並常與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交織,欺騙性強,誘惑力大。尤其隨著互聯網、微信、QQ等社交軟體、自媒體以及協力廠商支付平臺的發展,傳銷資訊傳播更為廣泛,涉案資金轉移更加迅速。

王俊民表示,天上是不會掉餡餅的,防範被騙,關鍵還在於杜絕貪財心理。公安機關加強對類似犯罪的打擊,有關部門加強對虛擬貨幣監管及宣傳,將有效提高社會防範意識。

“隨著會員的增多,需求量增大,ES就會升值,投資人可以將手裡的ES出售賺錢。但是,只有上漲5%,才可以解凍相應上漲的部分並予以出售。這樣的結果是,前期1元等於1個ES,投入7000元可以買7000個ES,當ES升值成5元,後期的投資人再投資7000元,實際只買到了1400個ES,後期加入的投資人所投資金就被前期投資人賺走。”另一名涉案人員在供述中如是說。

隨著ES價格越高,項目吸引力就會下降,交易流動性也會減弱,ES的漲幅就減緩。根據“上漲5%才可解凍提現”的規定,後期投的錢就被套死了。犯罪嫌疑人董某交代,“很少有人能夠從中獲利,基本都是錢一進來就出不去了”。

雖然全國公安機關與工商部門密切配合,對傳銷活動持續開展專項打擊和常態化整治,連續偵破“善心匯”“五行幣”等一大批全國性重大傳銷犯罪案件,嚴懲了一大批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初步遏制了傳銷活動的猖獗蔓延勢頭。但公安部也表示傳銷犯罪問題依然較為突出,特別是網路傳銷活動,依託互聯網病毒式傳播蔓延,裹挾大量人員和資金,給廣大人民群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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