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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16年運鈔員主動投案自首!西區採取全市首例留置措施!

1月23日, 西區監察委員會決定對攀枝花市郵政局大水井分局原運鈔員張樹林涉嫌職務犯罪問題採取留置措施, 這是攀枝花市、縣(區)監察委員會全部掛牌成立後首例實施留置措施的案件。

據悉, 1月22日23時, 張樹林通過電話主動向西區監察委員會投案自首。 西區監察委員會緊急派出調查人員輾轉千余裡, 於1月23日將其從外地帶回, 並立即召開專題會議決定對張樹林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立案調查, 同日, 經集體研究並報上級批准, 對張樹林採取了留置措施。 在採取留置的24小時內, 區監察委員會將《立案決定書》和《留置通知書》送達張樹林工作單位及家屬。

西區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表示:

“這是1月13日西區監察委員會掛牌成立後, 首例主動投案自首, 首例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我們在案件查辦中, 將嚴格按照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相關要求, 切實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能,

做到紀法銜接, 紀法融合。 ”

什麼是留置?

“留置”措施, 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 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2016年12月25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明確指出在試點地區監察委有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權, 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12項措施, “全覆蓋”監督公職人員。 其中, 留置措施成為關注度最高的措施之一。

十九大報告指出, 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國家監察法, 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 用留置取代“雙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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