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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革廠老闆非法排汙獲刑七個月 並禁止從業三年!

租廠房從事皮革加工卻將廢水直排, 水中總鉻濃度超限值近5倍。 22日下午晉江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此案, 被告人吳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同時禁止其三年內從事皮革噴塗加工職業。 這是該院首例“從業禁止”的污染環境案。

肆意排汙 廢水鉻濃度超標近5倍

2017年5月26日, 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環境保護局和陳埭鎮政府聯合查處陳埭鎮洋埭村某廠房。 現場採集了車間外水溝、車間內溢流口廢水進行檢測, 並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吳某。 經檢測, 車間內溢流口廢水中總鉻濃度為7.45mg/L, 超過《制革及皮毛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限值的4.97倍。

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 被告人吳某在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 未建設配套相應的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 租賃洋埭村該廠房從事皮革後整理加工,

生產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 直接向外排放, 嚴重污染環境。

出現4種污染情形 將被“從業禁止”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吳某在經營皮革後整理加工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 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鉻的生產廢水。 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3倍以上, 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考慮到被告人吳某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特定義務的犯罪, 且持續排汙一年以上, 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生態安全和環境權益, 禁止吳某從事皮革噴塗加工職業, 期限三年。

2017年12月, 晉江法院出臺相關實施意見, 將排汙時間長、超標倍數高、污染地點人口集中或生態敏感、脆弱等情形納入“從業禁止”的適用範圍。 吳某污染環境案是意見出臺後該院首例被“從業禁止”的污染環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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