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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論文的結構及寫作方法

學位論文的結構

答辯委員會成員或委員會外的專家對碩士、博士論文作鑒定、寫評語, 有一個內容是就論文結構表態。 一篇合格的學位論文, 要求結構合理。 肯定的評語是:本文結構合理、邏輯嚴謹、層次清晰。 什麼叫“結構合理”?結構合理就是指論文的“層次清晰”、“邏輯嚴密”。 這就要求瞭解論文的一般結構, 這裡注重講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的結構。

學術論文的結構:

目錄

序言

導論

本論

結論

參考文獻目錄

後記

上述結構中, 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構成論文的本體;目錄、序言、參考文獻目錄和後記, 是附屬部分。

最重要的當然是本體。 一篇完整的學位論文, 其本體由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構成。 有沒有特殊的, 有特殊的, 所謂特殊, 無非是在一般結構基礎上省略了其中的某個部分, 或者省略結論, 或者省略導論, 但無論如何不能省略本論。 如果以重要性為標準進行劃分, 則導論和結論屬於組成部分, 本論屬於本質部分。 例如一個人, 頭和軀幹是本質部分, 四肢是組成部分。 沒有手臂, 甚至手腳都沒有, 不影響人這個事物的存在, 仍然是人;但沒有頭和軀幹, 光有四肢就不成其為人。 同理, 省略了導論、結論, 不影響學術論文的本質, 但學術論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損害, 專家作鑒定會寫上一句:結構不完整。 當然, 學術論文不可能沒有本論,
假設沒有本論, 就不成其為學術論文。

可見, 本論部分特別重要, 答辯委員會成員評價學位論文結構合理不合理, 注重的是本論部分。

下面對各部分作簡要說明:

(一)導論

導論起什麼作用?導論的作用在於引起讀者的閱讀興趣。 讀者拿到一篇學術論文,

通常好多萬字、二三十萬字, 是否值得花費寶貴的時間, 光看題目還難以判斷, 總是首先讀導論, 希望從導論的內容判斷本文是否有閱讀價值, 是否值得花費時間閱讀。

導論的內容, 通常是交待課題, 本文究竟要研究一個什麼課題, 這個課題的產生背景, 說明作者為什麼要研究這個課題, 它有什麼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如果是博士論文, 通常還要交待所採用的研究方法, 交待論文的大體結構。

實例1:

博士論文:合同自由與公序良俗

第一章導論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二)研究狀況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內容

實例2:

博士論文:國際貨物貿易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法律問題研究

導論

(一)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二)本文研究範圍

(三)素材選取與研究方法

(四)體例安排

(二)結論

學術論文應當有結論, 是學術研究的規律性決定的。 學術研究是一個過程, 有其始端和終端。 導論是始端, 結論是終端。 結論表明一項科學研究的結束。 同時, 一項研究當有其研究結果。 最終得到一個什麼研究結果, 應當在結論部分作出概括。 如果還有遺留問題沒有解決, 也應在結論部分指出。

從學位論文答辯的角度講, 論文要經專家鑒定, 寫出評語。 答辯委員會成員也要審讀論文, 寫出評語。 考慮到一篇博士學位論文通常二十多萬字, 甚至三十多萬字, 專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氣讀完。 總是讀幾頁, 放下了, 又讀幾頁, 有什麼事情又放下了。 經過好多次才斷續讀完, 讀到末尾,

前面的內容已經模糊、記不清了。 不可否認, 有的評定人因時間關係不可能讀完全文, 閱讀了導論部分, 翻閱、選讀幾個章節, 然後就寫評語。 如果有一個結論, 概括本文的研究結果、作者的基本學術見解、本研究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對於審定人作出總的評價有莫大的幫助。 這對於論文最後能否通過答辯, 有極重大的意義。 切不可掉以輕心!

實例:

博士論文:合同自由與公序良俗

第六章結論

(一)總結

(二)論文的基本觀點

(三)論文的主要創新點

(四)論文的局限和不足

有的學位論文以立法建議代替結論, 這大抵屬於制度型選題, 研究某一項法律制度, 研究最後得到的基本學術見解或結論, 表現為建議我國立法機關制定某一法律或對現行法作修改, 並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設想甚至條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結束語代替結論的。以立法建議代替結論,以結束語代替結論,不等於沒有結論。省略結論,影響論文結構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個方面,因此沒有結論將影響論文結構的合理性。

(三)本論

本論是一篇學位論文的本質部分,沒有本論就不成其為一篇論文。就象沒有頭和軀幹不能成其為人一樣。本論的內容是研究過程的反映,應當寫什麼,自然不用我在這裡說。這裡只是介紹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評價一篇論文的結構是否合理,主要是針對本論部分的結構是否合理。

1、本論部分的結構

大體上有五種:

總分結構

三分結構

四分結構

編章結構

章節結構

總分結構,實際是分為兩個部分,稱為總論與分論。實際上,是哲學上的“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關係。有關本課題的一般理論、共同理論,在總論部分;然後分別研究本課題內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問題,叫做分論。實際是“二分結構”:總論、分論。然後總論再分為若干部分(章),分論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將總論、分論作為兩編,每編下分若干章,這就是“二分結構”加“編章結構”。有的博士論文,在總論、分論之前再設緒論,研究本課題的前提性的問題,作為另一個部分,稱為緒論編,包括若干章。這樣就變成“三分結構”加“編章結構”。可以說幾乎所有的選題,都有總論與分論的劃分,都可採用“二分結構”加“編章結構”。但是,如果屬於一般理論、共同理論的內容太少,不足以再分為若干章,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總論編只有一章,分論編包括若干章,顯得不協調、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設編,直接採用“章節結構”,第一章實際是總論,從第二章起實際是分論。下面舉一些實例。

采“四分結構”的實例:

蔣新苗的博士論文:國際收養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編導論,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編國際收養中的國際私法問題,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編國際收養法的統一化進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編中國與國際收養法統一化進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須說明的是,第一編導論,內容實際是緒論。緒論是本論的一部,導論不是本論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結論。

采“三分結構”的實例1:

傅靜坤的博士後論文:契約衝突法論

第一部分契約衝突法的基本原則和規範,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統一國際契約實體法與統一國際契約衝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區際契約衝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結論)

采“三分結構”的實例2:

沈涓的博士論文:中國區際衝突法研究

第一編中國區際衝突法的歷史與現狀,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編中國區際衝突法的方法與規則,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編中國區際法律關係衝突的調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結論)

2、總分結構

這種結構最為常見,通常先劃分為總論與分論兩大部分,然後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設總論編、分論編,然後各編再分若干章;或不設編,總論作為第一章,分論分為若干章。實際是總分結構加編章結構。多數博士論文、碩士論文採用這樣的結構。

實例:

肖厚國的博士論文:物權變動研究

(導論)

第一章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一)

第三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二)

第四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二)

第六章動產物權變動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時效

(結束語)

本論實際上分為“總論”與“分論”兩大部分,“總論”再分為“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第一章)與“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第二、三章)兩部分;“分論”分為“積極的物權變動”與“消極的物權變動”兩部分,其中“積極的物權變動”,再分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第四、五章)與“動產物權變動”(第六章)兩部分;“消極的物權變動”,再分為“善意取得”(第七章)與“取得時效”(第八章)兩部分。屬於典型的“總分結構+章節結構”。

不合理的結構:

如果本論分為兩大塊,下面不再劃分章節,或者本論僅有兩章,屬於單純的二分結構,應當認為結構不合理。為什麼這樣的結構不合理?首先是不合習慣。其次是美學上的考慮。一篇論文,前面一個序言,後面一個結語,本論部分就兩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結語都省略了,一篇論文就兩塊,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這不好看。要進一步追問為什麼?也難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舉實例。

實例1:

碩士論文題目:作者精神權利性質探討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作者精神權利性質探討

論文前面沒有導言,後面沒有結論,本論就兩部分,很不合理。

實例2:

一篇碩士論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結語

前有一個序言,後有一個簡短的結語,中間本論部分就兩章,屬於結構不合理。

3、關於切題

關於本論的結構,無論採取哪一種結構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緊扣題目,亦即我們平常所謂“切題”。這主要從每部分的標題來體現。

從上引博士論文的結構,我們看到,每一個標題,都緊扣住題目。如物權變動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標題都有“物權變動”一語,第七、八兩章的標題雖然沒有“物權變動”四個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時效”是物權變動的具體形式。可見,所謂切題,所謂緊扣題目,往往通過在本論各部分標題中“反復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語”來體現。反之,如果本論各標題與論文題目無關,找不到論文題目的關鍵字語,我們就會覺得不切題,沒有緊扣題目。下面舉例。

實例1:

博士論文題目:論私法對國際法的影響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人或主體

第三章領土主權與所有權

第四章條約與契約

評論:

在各部分標題中,沒有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語“私法”和“國際法”。從各部分的標題,讀者很難理解該部分內容與題目間是否有密切的關聯。這就是沒有緊扣題目,或者說不切題。

實例2:

博士論文題目:現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論分三章:

第二章現代商人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第三章現代商人法的適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現代商人法與衝突法及國際仲裁法的完善和發展

評論:

題目中的關鍵字語是“現代商人法”,我們看到本論部分每一個標題都重複“現代商人法”一語,使讀者覺得各部分內容與題目的關係非常緊密,扣得很緊,這就叫“切題”。

4、小結

從上述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我們可以看到,博士論文採用總分結構加編章結構,或者採用章節結構的最常見,這類結構安排系以“章”為單位,碩士論文也以章節結構最常見,也有的用“部分”為單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為序。是否可以作出這樣一個判斷:

無論以“章”或“部分”為單位,本論部分所劃分的單位至少應在三個以上,例如不少於三章或三個部分。否則,就叫結構不合理。

5、邏輯關係

以上僅指對結構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礎上,還有對邏輯性的要求。指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邏輯關係。大體有下面三種邏輯關係:

第一種總分關係

第二種並立關係

第三種遞進關係。

第一種:總分關係

關於本課題的一般性問題、一般理論、基本理論、基本原則的內容,屬於總論。特殊問題、特殊理論、具體制度、具體問題、構成條件、實際運用等內容,屬於分論。總論與分論之間,是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係,通常總論部分應當在前,分論部分應當在後。無論採用總分結構或者編章結構、章節結構,都要求總論與分論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總論內容寫完再安排分論,分論部分不能插入總論的內容,不能顛倒順序,一般不能先分論後總論,應當先總論後分論。

其規則是:先總、後分。

第二種:並列關係

如果採用總分結構,總論部分與分論部分,已具有並列的意義,總論下面的各章、分論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並列的關係,即各章的內容應當處在同一層次。採用編章結構,各編的內容可以是並列的關係,例如緒論編、總論編、分論編,編下面的各章可以是並列關係。

其規則是:位元階同一

實例1:

肖厚國的博士論文:物權變動研究

第一章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一)

第三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二)

第四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二)

第六章動產物權變動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時效

其結構屬於典型的並列關係,而且是多層次的並列關係。第一個層次是總論(第1、2、3章)與分論(第4、5、6、7、8章)的並列;第二個層次是總論下面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第1章)與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第2、3章)的並列,分論下麵積極的物權變動(第4、5、6章)與消極的物權變動(第7、8章)的並列;第三個層次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第4、5章)、動產物權變動(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時效(第8章)的並列。

實例2:

楊松的博士論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研究

本論分五章:

第四章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八章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其結構也屬於典型的並列關係。

第三種:遞進關係

採編章結構,在一編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遞進關係。采章節結構,各章之間也可以是遞進關係。章下面的節,也可以是遞進關係。就一篇博士論文而言,可能各編之間是並列關係,各編下面的章是遞進關係,或者總論編下面的各章是並列關係,分論編下面各章是遞進關係。或者采總分結構不設編,總論僅一章,從第二章開始是分論,分論各章是遞進關係。至於章下面的各節之間的關係,當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節之間是並列關係,某些章下面的各節之間是遞進關係。

這裡有一個要求,某編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節,如果采遞進關係,就一定是遞進關係,不能混淆。不能出現這樣的情況,一編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顯然是遞進關係,中間第四章與各章不構成遞進關係,或者一章下面若干節,其中幾節似乎是遞進關係,中間又有幾節似乎是並列關係。

遞進關係有三種不同形態:

時間上的遞進關係

空間上的遞進關係

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係

(1)時間上的遞進關係

時間上的遞進關係,是指在時間上由遠到近,先從該制度的歷史說起,從古羅馬法說起,中世紀有什麼變化,近代有何發展,直到現在的現狀,實際是采歷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論文,大體體現這樣的遞進關係。在部門法,例如民法碩士、博士論文中,也常常採用歷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論文的某個部分會反映時間上的遞進關係,通常在緒論或總論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節,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論文各章之間都反映時間上的遞進關係。

這種遞進關係,要求嚴格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如果出現時間先後順序的錯亂,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時間愈早愈在前,時間愈近愈在後。

(2)空間上的遞進關係

此所謂“空間”實際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間;一是抽象的空間。無論屬於地域上的空間,或者抽象的空間,都要求“由外到內”,先討論外部的問題,後討論內部的問題。先研究外國的制度、發展、經驗教訓,再討論本國的制度、發展、構成、適用、存在問題及對策等;或者先討論該制度的外部關係,產生原因、背景、哲學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後進入該制度內部,討論其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釋適用等。

空間上的遞進關係,要求區分內外,先外後內。如果外部問題未討論完就進入內部問題的討論,中途再反過來討論外部問題,或者一開始討論本國制度,中間突然插入外國制度的探討,然後再回到本國制度的研究,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先外、後內。

(3)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係

所謂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係,是指在邏輯上由抽象到具體。先從概念、定義說起,解釋其含義,探討其內涵、外延,確定其適用範圍,分析適用條件、法律效果。通常採用法律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就反映這種遞進關係。要求符合從抽象到具體的邏輯順序,愈抽象的問題愈在前,愈具體的問題愈在後,否則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體愈在後。

實例:

碩士論文:最高額抵押權研究

第一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意義

第二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歷史演進

第三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

第四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

第五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

第六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消滅

其第一、二部分屬於總論;第三至第六部分屬於分論。其分論的結構顯然符合純粹邏輯的遞進關係。

須注意的是,在一篇論文中,尤其是長篇專題研究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不是只反映一種遞進關係形態,可能某一編、某一章內部是時間上的遞進關係,另外的編、章內部是邏輯上的遞進關係。

關於本論部分的邏輯關係,還有一個要求是要有重點,避免等分式、無重點、面面俱到和過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時候,研究生院院長溫濟澤教授作報告,講到學術論文寫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詩句:“刪繁就簡三秋樹,領異標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結構,要避免過分枝蔓,要突出重點。

下面舉不合邏輯的實例:

實例1:

碩士論文:著作權若干問題研究

一、著作權的成因、發展和不同制度比較;

二、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現狀和立法構想;

三、著作權若干問題的具體探究。

評論:

問題在於邏輯關係混亂,第一部分的成因、發展、不同制度比較與第二部分的歷史、現狀是重複的;立法構想應該在整個研究完成之後提出,卻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對著作權的若干基本問題還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構想,也不合邏輯。

實例2:

碩士論文:論新聞侵權為題的碩士論文

第一章新聞侵權概述

第二章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新聞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章新聞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第五章新聞侵權民事責任主體

第六章新聞侵權損害的救濟方式

評論:

問題在於總分顛倒,第二、三、四章屬於分論,卻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和第六章救濟方式應當屬於總論,卻安排在後面。

實例3:

碩士論文: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一、企業集團產生的客觀必然性;

二、企業集團的概念;

三、企業集團的類型及其規範化;

四、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內外關係決定的;

五、問題與對策。

評論:

問題是各部分邏輯關係混亂。連什麼是企業集團都未介紹,一開頭就講客觀必然性,不合思維習慣和邏輯。思維習慣和邏輯是,先講“是什麼”,再講“為什麼”。概念屬於“是什麼”,本應當在前面,卻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觀必然性屬於“為什麼”,本應當在後面。第四部分是一個完整的句子,與標題不合,標題不能是句子,再說也與其他部分不協調。

實例4:

碩士論文:論時效制度

一、對時效制度的歷史考察

二、關於消滅時效效力的探討

三、我國民法是否需要設立取得時效制度

四、對完善我國民法時效制度的設想

五、時效完成後義務人的履行

六、除斥期間

評論:

同樣邏輯混亂,第三、四部分交叉、重複,層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間屬於課題之外的問題。

實例5:

碩士論文:論民法的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由來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三、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非合同義務

四、締約過失責任的新發展與合同預備性檔的效力

五、我國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與實踐

評論:

存在的問題是邏輯混亂:“締約過失責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則何以單獨論及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而未專門論及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締約過失責任僅指大陸法系的制度,則何以在研究過程的中間,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實例6:

碩士論文:保證責任研究

一、保證責任的成立;

二、保證責任的性質;

三、保證責任的範圍;

四、保證責任的方式;

五、保證責任的期間;

六、保證責任的消滅。

評論:

相對而言,成立、範圍、方式、期間、消滅都是具體的,唯性質是抽象的。而將性質安排在成立之後、範圍等之前,違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規則,造成邏輯混亂。如果在前面設一個部分:保證責任概述,在其中論及責任性質,就合乎邏輯了。

實例7:

碩士論文:融資性租賃合同研究

一、融資性租賃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二、融資性租賃合同的訂立及條款;

三、融資性租賃合同的擔保;

四、融資性租賃合同責任。

評論:

按照思維的邏輯習慣,一提到合同的訂立,馬上會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邏輯。但本文在論及訂立之後,卻未論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而僅研究合同的擔保。其邏輯難謂合理、嚴密。

實例8:

碩士論文:論農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特點和主要缺點

第二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他國(地區)農地使用制度與農業發展的經驗介紹

第五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規範化建構的制約因素及其發展態勢分析<>

第六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目標模式的建構

評論:

問題是,先講中國,後講外國,最後再來講中國,違反先外國後本國的空間上的遞進關係。邏輯關係是混亂的。

實例9:

碩士論文:加害給付研究

第一章德國法中的積極侵害債權

第二章中國法的加害給付

第三章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民事責任競合概述及責任比較

第五章外國民事責任競合處理

第六章中國法的責任競合

評論:

問題是題目確定的研究範圍不能涵蓋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責任競合”,各章之間邏輯關係不清。

實例10:

碩士論文:我國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關於合同解除的歷史考察

第二章我國現行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及其問題

第三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義

第四章解除權的性質、種類與發生原因

第五章行使法定解除權的原因

第六章行使解除權的方法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合同解除權的消滅

評論:

問題主要是第二章我國現行合同法關於我國合同解除的規定及其問題,本應當安排在本文最後予以分析並提出對策建議,卻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邏輯思維順序和習慣,破壞了其他各章從遠到近、從抽象到具體的遞進關係。

6、對各部分標題的要求

第一項要求:標題應當是名詞或名詞性短語,不能是一個句子

第二項要求:標題只確定本部分的研究物件,不表達作者觀點

第三項要求:標題應明確、簡短而忌冗長

第四項要求:標題應當出現題目中的關鍵字

第五項要求:同一層次的各標題應相互協調

實例1:

博士論文:荷蘭國際私法研究

第一章荷蘭國際私法概述

第二章荷蘭與國際私法統一化

第三章荷蘭國際私法法典化編纂

評論:

我們看到各章的標題,都是名詞性短語,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項要求;各標題只是確定本章研究物件或範圍,而不表達作者觀點,符合第二項要求;各標題符合明確、簡短而不冗長的第三項要求;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亦即“動賓結構”中的名詞“國際私法”,在各章標題中重複出現,這也就是所謂“切題”,符合第四項要求;各標題結構、長短比較協調,符合第五項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節:

第一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二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三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性質

第四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

同樣符合關於標題的五項要求。

實例2:

博士論文為例:責任保險論

第一章責任保險概述

第二章責任保險的分類

第三章責任保險合同

第四章責任保險人的給付責任

第五章責任保險的第三人

第六章(責任保險的)抗辯與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責任保險人的抗辯義務

第八章責任保險與再保險

評論:

同樣符合上述五項要求。須補充的是,在章節標題設計上,可能出現在一個標題中有兩個名詞性短語,亦即一個章、節可以有兩個或三個研究物件。在節以下層次的標題,第三項要求,可以不象章、節(特別是章)那樣嚴格。再就是,有的論文章標題似未重複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而直接採用論文題目關鍵字的下位概念,以作為各章標題的賓語短語。

實例3:

博士論文為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研究

第四章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八章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評論:

實際上可以認為,各章標題中省略了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國際貨幣基金協定”:

第五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九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不適當的實例1:

博士論文:論私法對國際法的影響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人或主體

第三章領土主權與所有權

第四章條約與契約

評論:

問題是不符合關於標題的第三項要求:各章標題中沒有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因此給人的印象是不切題。如果對各章標題的文字作一些調整,效果就會不同: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私法主體與國際法主體

第三章私法所有權與國際法領土主權

第四章私法契約與國際法條約

不適當的實例2:

碩士論文:論物權立法

其第三部分我國現實歷史條件下物權立法之必要性研討

第一節建立我國完整統一的物權制度是馬克思所有權理論的必然要求

第二節建立完整統一的物權制度是我國現經濟基礎的客觀要求

第三節建立完整而統一的物權制度是我國現實司法實務更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客觀要求

評論:

存在的問題是,標題不是一個名詞性短語,而是一個完整的句子,違背第一項要求;不是確定各節研究物件、研究範圍,而是直接表達作者觀點,違背第二項要求;各標題十分冗長,第三節標題長達41個字,顯然違背第四項要求;第一節標題“建立我國完整統一的”,第二節標題“建立完整統一的”,第三節標題“建立完整而統一的”,甚不協調,違背第五項要求。

如果作下述調整,效果將會改觀:

第一節從馬克思所有權理論看我國物權立法

第二節從現實經濟基礎看我國物權立法

第三節從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保護看我國物權立法

結語

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的結構,除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外,前面必須有目錄,還可以有序言。後面必須有參考著作目錄,可以再寫個後記。後記的內容沒有一定之規,通常是致謝及發感慨。

本文整理自網路,僅供大家參考。想要進行論文檢測同學,可以去Paperfree進行論文檢測,準確率也是可以保證的。

並形成了立法或修改的基本設想甚至條文草案。另外,也有以結束語代替結論的。以立法建議代替結論,以結束語代替結論,不等於沒有結論。省略結論,影響論文結構的完整性,完整性是合理性的一個方面,因此沒有結論將影響論文結構的合理性。

(三)本論

本論是一篇學位論文的本質部分,沒有本論就不成其為一篇論文。就象沒有頭和軀幹不能成其為人一樣。本論的內容是研究過程的反映,應當寫什麼,自然不用我在這裡說。這裡只是介紹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評價一篇論文的結構是否合理,主要是針對本論部分的結構是否合理。

1、本論部分的結構

大體上有五種:

總分結構

三分結構

四分結構

編章結構

章節結構

總分結構,實際是分為兩個部分,稱為總論與分論。實際上,是哲學上的“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關係。有關本課題的一般理論、共同理論,在總論部分;然後分別研究本課題內部各特殊部分或特殊問題,叫做分論。實際是“二分結構”:總論、分論。然後總論再分為若干部分(章),分論再分若干部分(章)。如果將總論、分論作為兩編,每編下分若干章,這就是“二分結構”加“編章結構”。有的博士論文,在總論、分論之前再設緒論,研究本課題的前提性的問題,作為另一個部分,稱為緒論編,包括若干章。這樣就變成“三分結構”加“編章結構”。可以說幾乎所有的選題,都有總論與分論的劃分,都可採用“二分結構”加“編章結構”。但是,如果屬於一般理論、共同理論的內容太少,不足以再分為若干章,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總論編只有一章,分論編包括若干章,顯得不協調、不成比例。因此可不設編,直接採用“章節結構”,第一章實際是總論,從第二章起實際是分論。下面舉一些實例。

采“四分結構”的實例:

蔣新苗的博士論文:國際收養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編導論,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編國際收養中的國際私法問題,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編國際收養法的統一化進程,包括第五、六章;

第四編中國與國際收養法統一化進程,包括第七、八、九章。

須說明的是,第一編導論,內容實際是緒論。緒論是本論的一部,導論不是本論的一部。本文省略了結論。

采“三分結構”的實例1:

傅靜坤的博士後論文:契約衝突法論

第一部分契約衝突法的基本原則和規範,包括第一、二章;

第二部分統一國際契約實體法與統一國際契約衝突法,包括第三、四章;

第三部分區際契約衝突法,包括第五章。

(本文省略了結論)

采“三分結構”的實例2:

沈涓的博士論文:中國區際衝突法研究

第一編中國區際衝突法的歷史與現狀,包括第一至三章;

第二編中國區際衝突法的方法與規則,包括第四至五章;

第三編中國區際法律關係衝突的調整,包括第六至十一章。

(本文省略結論)

2、總分結構

這種結構最為常見,通常先劃分為總論與分論兩大部分,然後各部分再分若干章;或設總論編、分論編,然後各編再分若干章;或不設編,總論作為第一章,分論分為若干章。實際是總分結構加編章結構。多數博士論文、碩士論文採用這樣的結構。

實例:

肖厚國的博士論文:物權變動研究

(導論)

第一章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一)

第三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二)

第四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二)

第六章動產物權變動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時效

(結束語)

本論實際上分為“總論”與“分論”兩大部分,“總論”再分為“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第一章)與“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第二、三章)兩部分;“分論”分為“積極的物權變動”與“消極的物權變動”兩部分,其中“積極的物權變動”,再分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第四、五章)與“動產物權變動”(第六章)兩部分;“消極的物權變動”,再分為“善意取得”(第七章)與“取得時效”(第八章)兩部分。屬於典型的“總分結構+章節結構”。

不合理的結構:

如果本論分為兩大塊,下面不再劃分章節,或者本論僅有兩章,屬於單純的二分結構,應當認為結構不合理。為什麼這樣的結構不合理?首先是不合習慣。其次是美學上的考慮。一篇論文,前面一個序言,後面一個結語,本論部分就兩章,第一章、第二章。如果序言、結語都省略了,一篇論文就兩塊,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或者第一章、第二章,這不好看。要進一步追問為什麼?也難以回答。可能是太呆板。下面舉實例。

實例1:

碩士論文題目:作者精神權利性質探討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作者精神權利性質探討

論文前面沒有導言,後面沒有結論,本論就兩部分,很不合理。

實例2:

一篇碩士論文

序言

第一章

第二章結語

前有一個序言,後有一個簡短的結語,中間本論部分就兩章,屬於結構不合理。

3、關於切題

關於本論的結構,無論採取哪一種結構模式,其共同的要求是:緊扣題目,亦即我們平常所謂“切題”。這主要從每部分的標題來體現。

從上引博士論文的結構,我們看到,每一個標題,都緊扣住題目。如物權變動研究一文,第一至第六章的標題都有“物權變動”一語,第七、八兩章的標題雖然沒有“物權變動”四個字,但“善意取得”和“取得時效”是物權變動的具體形式。可見,所謂切題,所謂緊扣題目,往往通過在本論各部分標題中“反復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語”來體現。反之,如果本論各標題與論文題目無關,找不到論文題目的關鍵字語,我們就會覺得不切題,沒有緊扣題目。下面舉例。

實例1:

博士論文題目:論私法對國際法的影響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人或主體

第三章領土主權與所有權

第四章條約與契約

評論:

在各部分標題中,沒有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語“私法”和“國際法”。從各部分的標題,讀者很難理解該部分內容與題目間是否有密切的關聯。這就是沒有緊扣題目,或者說不切題。

實例2:

博士論文題目:現代商人法研究

其本論分三章:

第二章現代商人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第三章現代商人法的適用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章現代商人法與衝突法及國際仲裁法的完善和發展

評論:

題目中的關鍵字語是“現代商人法”,我們看到本論部分每一個標題都重複“現代商人法”一語,使讀者覺得各部分內容與題目的關係非常緊密,扣得很緊,這就叫“切題”。

4、小結

從上述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我們可以看到,博士論文採用總分結構加編章結構,或者採用章節結構的最常見,這類結構安排系以“章”為單位,碩士論文也以章節結構最常見,也有的用“部分”為單位,“部分”下面以一、二、三、四為序。是否可以作出這樣一個判斷:

無論以“章”或“部分”為單位,本論部分所劃分的單位至少應在三個以上,例如不少於三章或三個部分。否則,就叫結構不合理。

5、邏輯關係

以上僅指對結構安排的形式要求。在此基礎上,還有對邏輯性的要求。指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要具有一定的邏輯關係。大體有下面三種邏輯關係:

第一種總分關係

第二種並立關係

第三種遞進關係。

第一種:總分關係

關於本課題的一般性問題、一般理論、基本理論、基本原則的內容,屬於總論。特殊問題、特殊理論、具體制度、具體問題、構成條件、實際運用等內容,屬於分論。總論與分論之間,是一般與個別、普遍與特殊的關係,通常總論部分應當在前,分論部分應當在後。無論採用總分結構或者編章結構、章節結構,都要求總論與分論有清晰的界限,不能混淆,總論內容寫完再安排分論,分論部分不能插入總論的內容,不能顛倒順序,一般不能先分論後總論,應當先總論後分論。

其規則是:先總、後分。

第二種:並列關係

如果採用總分結構,總論部分與分論部分,已具有並列的意義,總論下面的各章、分論下面的各章,也可以是並列的關係,即各章的內容應當處在同一層次。採用編章結構,各編的內容可以是並列的關係,例如緒論編、總論編、分論編,編下面的各章可以是並列關係。

其規則是:位元階同一

實例1:

肖厚國的博士論文:物權變動研究

第一章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一)

第三章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二)

第四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一)

第五章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二)

第六章動產物權變動

第七章善意取得

第八章取得時效

其結構屬於典型的並列關係,而且是多層次的並列關係。第一個層次是總論(第1、2、3章)與分論(第4、5、6、7、8章)的並列;第二個層次是總論下面物權變動的基本理論(第1章)與物權變動的立法主義(第2、3章)的並列,分論下麵積極的物權變動(第4、5、6章)與消極的物權變動(第7、8章)的並列;第三個層次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第4、5章)、動產物權變動(第6章)、善意取得(第7章)、取得時效(第8章)的並列。

實例2:

楊松的博士論文: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研究

本論分五章:

第四章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八章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其結構也屬於典型的並列關係。

第三種:遞進關係

採編章結構,在一編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遞進關係。采章節結構,各章之間也可以是遞進關係。章下面的節,也可以是遞進關係。就一篇博士論文而言,可能各編之間是並列關係,各編下面的章是遞進關係,或者總論編下面的各章是並列關係,分論編下面各章是遞進關係。或者采總分結構不設編,總論僅一章,從第二章開始是分論,分論各章是遞進關係。至於章下面的各節之間的關係,當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節之間是並列關係,某些章下面的各節之間是遞進關係。

這裡有一個要求,某編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節,如果采遞進關係,就一定是遞進關係,不能混淆。不能出現這樣的情況,一編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顯然是遞進關係,中間第四章與各章不構成遞進關係,或者一章下面若干節,其中幾節似乎是遞進關係,中間又有幾節似乎是並列關係。

遞進關係有三種不同形態:

時間上的遞進關係

空間上的遞進關係

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係

(1)時間上的遞進關係

時間上的遞進關係,是指在時間上由遠到近,先從該制度的歷史說起,從古羅馬法說起,中世紀有什麼變化,近代有何發展,直到現在的現狀,實際是采歷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論文,大體體現這樣的遞進關係。在部門法,例如民法碩士、博士論文中,也常常採用歷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論文的某個部分會反映時間上的遞進關係,通常在緒論或總論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節,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論文各章之間都反映時間上的遞進關係。

這種遞進關係,要求嚴格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如果出現時間先後順序的錯亂,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時間愈早愈在前,時間愈近愈在後。

(2)空間上的遞進關係

此所謂“空間”實際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間;一是抽象的空間。無論屬於地域上的空間,或者抽象的空間,都要求“由外到內”,先討論外部的問題,後討論內部的問題。先研究外國的制度、發展、經驗教訓,再討論本國的制度、發展、構成、適用、存在問題及對策等;或者先討論該制度的外部關係,產生原因、背景、哲學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後進入該制度內部,討論其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釋適用等。

空間上的遞進關係,要求區分內外,先外後內。如果外部問題未討論完就進入內部問題的討論,中途再反過來討論外部問題,或者一開始討論本國制度,中間突然插入外國制度的探討,然後再回到本國制度的研究,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先外、後內。

(3)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係

所謂純粹邏輯上的遞進關係,是指在邏輯上由抽象到具體。先從概念、定義說起,解釋其含義,探討其內涵、外延,確定其適用範圍,分析適用條件、法律效果。通常採用法律解釋學的研究方法,就反映這種遞進關係。要求符合從抽象到具體的邏輯順序,愈抽象的問題愈在前,愈具體的問題愈在後,否則就叫層次不清、邏輯混亂。

其規則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體愈在後。

實例:

碩士論文:最高額抵押權研究

第一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意義

第二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歷史演進

第三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設定

第四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

第五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

第六部分最高額抵押權的消滅

其第一、二部分屬於總論;第三至第六部分屬於分論。其分論的結構顯然符合純粹邏輯的遞進關係。

須注意的是,在一篇論文中,尤其是長篇專題研究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不是只反映一種遞進關係形態,可能某一編、某一章內部是時間上的遞進關係,另外的編、章內部是邏輯上的遞進關係。

關於本論部分的邏輯關係,還有一個要求是要有重點,避免等分式、無重點、面面俱到和過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時候,研究生院院長溫濟澤教授作報告,講到學術論文寫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詩句:“刪繁就簡三秋樹,領異標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結構,要避免過分枝蔓,要突出重點。

下面舉不合邏輯的實例:

實例1:

碩士論文:著作權若干問題研究

一、著作權的成因、發展和不同制度比較;

二、我國著作權制度的歷史、現狀和立法構想;

三、著作權若干問題的具體探究。

評論:

問題在於邏輯關係混亂,第一部分的成因、發展、不同制度比較與第二部分的歷史、現狀是重複的;立法構想應該在整個研究完成之後提出,卻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對著作權的若干基本問題還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構想,也不合邏輯。

實例2:

碩士論文:論新聞侵權為題的碩士論文

第一章新聞侵權概述

第二章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新聞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章新聞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

第五章新聞侵權民事責任主體

第六章新聞侵權損害的救濟方式

評論:

問題在於總分顛倒,第二、三、四章屬於分論,卻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聞侵權的責任主體和第六章救濟方式應當屬於總論,卻安排在後面。

實例3:

碩士論文: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一、企業集團產生的客觀必然性;

二、企業集團的概念;

三、企業集團的類型及其規範化;

四、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內外關係決定的;

五、問題與對策。

評論:

問題是各部分邏輯關係混亂。連什麼是企業集團都未介紹,一開頭就講客觀必然性,不合思維習慣和邏輯。思維習慣和邏輯是,先講“是什麼”,再講“為什麼”。概念屬於“是什麼”,本應當在前面,卻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觀必然性屬於“為什麼”,本應當在後面。第四部分是一個完整的句子,與標題不合,標題不能是句子,再說也與其他部分不協調。

實例4:

碩士論文:論時效制度

一、對時效制度的歷史考察

二、關於消滅時效效力的探討

三、我國民法是否需要設立取得時效制度

四、對完善我國民法時效制度的設想

五、時效完成後義務人的履行

六、除斥期間

評論:

同樣邏輯混亂,第三、四部分交叉、重複,層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間屬於課題之外的問題。

實例5:

碩士論文:論民法的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由來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

三、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非合同義務

四、締約過失責任的新發展與合同預備性檔的效力

五、我國締約過失責任的理論與實踐

評論:

存在的問題是邏輯混亂:“締約過失責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則何以單獨論及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而未專門論及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締約過失責任僅指大陸法系的制度,則何以在研究過程的中間,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

實例6:

碩士論文:保證責任研究

一、保證責任的成立;

二、保證責任的性質;

三、保證責任的範圍;

四、保證責任的方式;

五、保證責任的期間;

六、保證責任的消滅。

評論:

相對而言,成立、範圍、方式、期間、消滅都是具體的,唯性質是抽象的。而將性質安排在成立之後、範圍等之前,違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規則,造成邏輯混亂。如果在前面設一個部分:保證責任概述,在其中論及責任性質,就合乎邏輯了。

實例7:

碩士論文:融資性租賃合同研究

一、融資性租賃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二、融資性租賃合同的訂立及條款;

三、融資性租賃合同的擔保;

四、融資性租賃合同責任。

評論:

按照思維的邏輯習慣,一提到合同的訂立,馬上會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邏輯。但本文在論及訂立之後,卻未論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而僅研究合同的擔保。其邏輯難謂合理、嚴密。

實例8:

碩士論文:論農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特點和主要缺點

第二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他國(地區)農地使用制度與農業發展的經驗介紹

第五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規範化建構的制約因素及其發展態勢分析<>

第六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目標模式的建構

評論:

問題是,先講中國,後講外國,最後再來講中國,違反先外國後本國的空間上的遞進關係。邏輯關係是混亂的。

實例9:

碩士論文:加害給付研究

第一章德國法中的積極侵害債權

第二章中國法的加害給付

第三章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民事責任競合概述及責任比較

第五章外國民事責任競合處理

第六章中國法的責任競合

評論:

問題是題目確定的研究範圍不能涵蓋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責任競合”,各章之間邏輯關係不清。

實例10:

碩士論文:我國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關於合同解除的歷史考察

第二章我國現行合同法關於合同解除的規定及其問題

第三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義

第四章解除權的性質、種類與發生原因

第五章行使法定解除權的原因

第六章行使解除權的方法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合同解除權的消滅

評論:

問題主要是第二章我國現行合同法關於我國合同解除的規定及其問題,本應當安排在本文最後予以分析並提出對策建議,卻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邏輯思維順序和習慣,破壞了其他各章從遠到近、從抽象到具體的遞進關係。

6、對各部分標題的要求

第一項要求:標題應當是名詞或名詞性短語,不能是一個句子

第二項要求:標題只確定本部分的研究物件,不表達作者觀點

第三項要求:標題應明確、簡短而忌冗長

第四項要求:標題應當出現題目中的關鍵字

第五項要求:同一層次的各標題應相互協調

實例1:

博士論文:荷蘭國際私法研究

第一章荷蘭國際私法概述

第二章荷蘭與國際私法統一化

第三章荷蘭國際私法法典化編纂

評論:

我們看到各章的標題,都是名詞性短語,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項要求;各標題只是確定本章研究物件或範圍,而不表達作者觀點,符合第二項要求;各標題符合明確、簡短而不冗長的第三項要求;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亦即“動賓結構”中的名詞“國際私法”,在各章標題中重複出現,這也就是所謂“切題”,符合第四項要求;各標題結構、長短比較協調,符合第五項要求。

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節:

第一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概念

第二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淵源

第三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性質

第四節荷蘭國際私法的歷史發展

同樣符合關於標題的五項要求。

實例2:

博士論文為例:責任保險論

第一章責任保險概述

第二章責任保險的分類

第三章責任保險合同

第四章責任保險人的給付責任

第五章責任保險的第三人

第六章(責任保險的)抗辯與和解的控制

第七章責任保險人的抗辯義務

第八章責任保險與再保險

評論:

同樣符合上述五項要求。須補充的是,在章節標題設計上,可能出現在一個標題中有兩個名詞性短語,亦即一個章、節可以有兩個或三個研究物件。在節以下層次的標題,第三項要求,可以不象章、節(特別是章)那樣嚴格。再就是,有的論文章標題似未重複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而直接採用論文題目關鍵字的下位概念,以作為各章標題的賓語短語。

實例3:

博士論文為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研究

第四章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八章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評論:

實際上可以認為,各章標題中省略了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國際貨幣基金協定”:

第五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國際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國際儲備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匯兌安排國際法律制度研究

第八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的)外匯管制法律問題研究

第九章(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的監督與磋商機制研究

不適當的實例1:

博士論文:論私法對國際法的影響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人或主體

第三章領土主權與所有權

第四章條約與契約

評論:

問題是不符合關於標題的第三項要求:各章標題中沒有出現論文題目中的關鍵字,因此給人的印象是不切題。如果對各章標題的文字作一些調整,效果就會不同:

第一章萬民法與國際法

第二章私法主體與國際法主體

第三章私法所有權與國際法領土主權

第四章私法契約與國際法條約

不適當的實例2:

碩士論文:論物權立法

其第三部分我國現實歷史條件下物權立法之必要性研討

第一節建立我國完整統一的物權制度是馬克思所有權理論的必然要求

第二節建立完整統一的物權制度是我國現經濟基礎的客觀要求

第三節建立完整而統一的物權制度是我國現實司法實務更有利於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的客觀要求

評論:

存在的問題是,標題不是一個名詞性短語,而是一個完整的句子,違背第一項要求;不是確定各節研究物件、研究範圍,而是直接表達作者觀點,違背第二項要求;各標題十分冗長,第三節標題長達41個字,顯然違背第四項要求;第一節標題“建立我國完整統一的”,第二節標題“建立完整統一的”,第三節標題“建立完整而統一的”,甚不協調,違背第五項要求。

如果作下述調整,效果將會改觀:

第一節從馬克思所有權理論看我國物權立法

第二節從現實經濟基礎看我國物權立法

第三節從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保護看我國物權立法

結語

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的結構,除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外,前面必須有目錄,還可以有序言。後面必須有參考著作目錄,可以再寫個後記。後記的內容沒有一定之規,通常是致謝及發感慨。

本文整理自網路,僅供大家參考。想要進行論文檢測同學,可以去Paperfree進行論文檢測,準確率也是可以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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