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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湖利劍”嚴打環境違法 常德市檢查企業1128家 辦理行政處罰案件108件

尚一網訊(姚懿容 黃道兵)1月26日, 省環保廳在常德組織召開2017“環湖利劍”環境執法專項行動總結會議。 省環保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謝立, 副市長塗碧波出席會議。

為推進洞庭湖生態環境專項整治, 省環保廳於2017年9月啟動“環湖利劍”環境執法專項行動。 4個月內, 洞庭湖區域三市一區(岳陽市、益陽市、常德市、望城區)共檢查企業2565家, 查處排查案件和省廳交叉檢查交辦案件441起, 罰款1395萬元。 其中, 常德檢查企業1128家, 辦理行政處罰案件108件。 同時, 省環保廳抽調人員先後對環洞庭湖區開展了4次交叉檢查, 共檢查企業350家, 其中有96家涉嫌各類環境違法問題,

違法率高達27%, 涉及涉嫌暗管偷排、超標排放和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針對企業環保意識不夠、監管存在漏洞等問題, 會議要求, 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 嚴格執法;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創新工作手段, 加大打擊力度, 形成威懾力量, 促進環境品質持續改善。

相關連結:“環湖利劍”第二批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湖南兆生棉業有限公司規避監管超標排放污水案

2017年10月6日, 臨澧縣環境保護局對湖南兆生棉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 發現該企業漂洗廢水、壓濾廢水未回收利用, 未經法定排放口直接排入外環境。 臨澧縣環境監測站對企業外排廢水進行了採樣監測。

監測結果顯示, 該公司漂洗廢水、壓濾廢水排放口SS排放超標3.8倍;COD排放超標1.72倍;石油類排放超標0.036倍;氨氮排放超標0.61倍。 臨澧縣環境保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對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罰款7.69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 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對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桃源縣龍光榮廢舊輪胎煉油廠行政拘留案

桃源縣環保局監察人員于2016年10月17日對該廠進行了調查, 發現該廠未辦理環評手續, 正在建設中, 未建設任何污染防治設施。 於2016年11月10日向其下達了《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

責令立即停止建設, 隨後向桃源縣人民政府申請取締。 2017年4月27日, 桃源縣人民政府下達了《取締決定書》。 桃源縣環保局2017年10月19日調查, 發現該廠開始試生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三條, 桃源縣環保局立即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 2017年11月3日, 桃源縣公安局對其負責人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桃源縣環保局對該公司處以5萬元罰款。 桃源縣環保局監察人員于2017年11月6日對該廠進行了檢查, 發現該廠已經全部拆除。

鼎城洞庭紙業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污水案

2017年12月20日, 鼎城區環保局對位於鼎城區牛鼻灘鎮的常德市鼎城洞庭紙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發現該企業私設暗管, 未經法定排放口排放生產廢水。 經常德市環境監測站對其外排廢水取樣監測, 主要污染物COD超過國家標準0.3倍, 懸浮物超標4.8倍。 鼎城區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罰款8萬元;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該企業環保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安鄉縣天潔紙業有限公司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未正常使用案

2017年12月25日, 安鄉縣環境保護局對安鄉縣天潔紙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發現該企業正在進行調試運行,

廢水總排口與鍋爐煙囪均有污染物排放, 自動監測設備均未保持運行, 部分污染防治設備未安裝, 無線上監測記錄。 安鄉縣環境保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之規定, 對該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 2018年1月17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處以罰款1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規定, 擬將該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對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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