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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被動房獎勵標準出臺

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示範專案

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發展, 加強和規範資金使用管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築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有關要求, 結合自治區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示範項目是指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組織評審, 滿足綠色建築有關要求, 在建築全壽命週期內, 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 節能、節地、節水、節材, 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 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 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示範項目。 包括:裝配式建築示範、裝配式建築產業化示範基地、綠色建築示範和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示範專案資金, 是指由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 專項用於支援綠色建築示範專案的財政獎補資金。

第四條 綠色建築示範專案資金安排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廳負責全區示範專案的申報組織、審查批准、監督檢查和驗收評估等工作, 委託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具體承擔示範專案申報過程中的技術審查和實施過程中的技術指導服務。

第二章 專案申報、審核

第六條 申報程式

(一)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每年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建築節能政策、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任務和工作要求, 以及支持重點,

聯合發佈申報通知。

(二)示範專案申報單位按照屬地原則, 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部門提交項目申報材料。

(三)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部門對專案申報材料初審匯總後, 以正式檔上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

自治區本級實施的專案可直接報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裝配式建築示範專案。 在建或當年可開工建設的裝配式建築。 其中,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築面積應不小於5000平方米, 鋼結構建築面積應不小於2000平方米, 木結構建築面積不受限制。 採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木結構及各類裝配式組合結構建造的專案應符合國家或自治區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 達到綠色建築標準要求, 滿足國家、自治區現行工程建設有關標準。

(二)裝配式建築產業化示範基地。 已經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土地、環保等要件齊備, 裝配式建築構件、部品部件生產流水線方案通過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技術審查, 並通過自治區組織的裝配式產業化示範基地認定。

(三)綠色建築示範項目。 專案獲得綠色建築設計標識或運行標識, 居住建築面積不小於3000平方米, 公共建築面積不小於10000平方米;依法取得專案核准、用地、規劃等許可檔, 設計符合綠色建築設計檔要求, 施工、運營過程中未出現較大及以上品質、安全事故。

(四)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項目。 當年可開工建設的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 其中居住建築面積不小於3000平方米, 公共建築面積不小於10000平方米;專案依法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用地、規劃等許可檔, 有可靠的資金來源。

第八條 申報示範項目需提供下列要件:

(一)裝配式建築示範項目

1、寧夏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示範工程項目的申報主體為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施工企業或裝配式部品構件生產企業。同一個示範工程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申報單位為專案建設單位的,應有總承包施工企業或裝配式部品構件生產企業同意申請補助資金的說明;申報單位為總承包施工企業或裝配式部品構件生產企業的,應有項目建設單位同意申請補助資金的說明。

2、申報單位元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

3、申報項目施工許可證或初步設計審查批復檔。

4、申報項目施工圖深化設計檔(含深化設計施工圖及裝配式部品構件生產圖)。

5、部品、構件採購合同。

6、申報單位承諾書。

(二)裝配式建築產業化示範基地

1、產業化示範基地申請表;

2、產業化示範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綠色建築和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管理辦法》(寧建科發〔2014〕33號)要求執行。

(四)申報材料要求A4幅面,規範裝訂,一式八份(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七份,自治區財政廳一份),並提供電子文檔。

第九條 專案審核

(一)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對申報的示範專案進行集中審查。

裝配式建築審查的主要內容:申報條件、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施工圖深化設計技術審查、裝配率及預製裝配量核算等。

裝配式建築產業化示範基地審查的主要內容:產業化示範基地的基礎條件;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實際業績;發展裝配式建築的目標和計畫安排等。

綠色建築審查的主要內容按照《寧夏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64/T954-2014)、《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管理辦法》(寧建科發[2014]33號)要求執行。

(二)通過審查的項目由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統一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列入示範專案實施計畫。

(三)示範專案實施完成後,經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部門進行初驗並出具推薦意見後,向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提出驗收評估申請。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裝配式建築產業化基地等有關規定,在收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驗收評估報告。

(四)對驗收評估達到要求的示範專案,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項目,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發文公佈,並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三章 資金補助

第十條 綠色建築示範項目資金用於彌補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增量成本,支持部品部件生產及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標準制定、技術研發和推廣,綠色建築評價、能效測評和專案績效評價等。

第十一條 對通過自治區驗收評估的裝配式建築示範專案按照1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裝配式建築產業化示範基地一次性獎補100萬元。

對通過自治區驗收評估、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示範專案按照建築面積給予獎補:一星級15元/平方米,其中,一星級設計標識獎勵3元/平方米、運行標識12元/平方米;二星級30元/平方米,其中,二星級設計標識獎勵5元/平方米、運行標識25元/平方米;三星級50元/平方米,其中,三星級設計標識獎勵10元/平方米、運行標識40元/平方米,單一專案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符合《被動式低能耗建築技術導則》要求的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節能建築示範專案,且實施後建築節能率達到90%的,經過竣工驗收合格,獎勵標準為200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審核或驗收結果下達示範專案補助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好示範專案落實,做好專案實施的過程監管和資金管理,于每季度初10日內報送上季度資金使用和專案進度情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廳加強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並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及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驗收、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列入實施計畫的示範專案,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將取消其示範資格,追回撥付補助資金,兩年內取消申請示範專案的資格、記入企業誠信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一)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二)未按施工圖深化設計檔實施,且未經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工程變更的;

(三)自行降低標準、延長施工和驗收期限,經整改仍未通過驗收評估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補助資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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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報示範項目需提供下列要件:

(一)裝配式建築示範項目

1、寧夏裝配式建築示範工程項目申報表(見附件1)。示範工程項目的申報主體為項目建設單位、總承包施工企業或裝配式部品構件生產企業。同一個示範工程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申報單位為專案建設單位的,應有總承包施工企業或裝配式部品構件生產企業同意申請補助資金的說明;申報單位為總承包施工企業或裝配式部品構件生產企業的,應有項目建設單位同意申請補助資金的說明。

2、申報單位元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

3、申報項目施工許可證或初步設計審查批復檔。

4、申報項目施工圖深化設計檔(含深化設計施工圖及裝配式部品構件生產圖)。

5、部品、構件採購合同。

6、申報單位承諾書。

(二)裝配式建築產業化示範基地

1、產業化示範基地申請表;

2、產業化示範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三)綠色建築和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建築示範。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管理辦法》(寧建科發〔2014〕33號)要求執行。

(四)申報材料要求A4幅面,規範裝訂,一式八份(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七份,自治區財政廳一份),並提供電子文檔。

第九條 專案審核

(一)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對申報的示範專案進行集中審查。

裝配式建築審查的主要內容:申報條件、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施工圖深化設計技術審查、裝配率及預製裝配量核算等。

裝配式建築產業化示範基地審查的主要內容:產業化示範基地的基礎條件;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實際業績;發展裝配式建築的目標和計畫安排等。

綠色建築審查的主要內容按照《寧夏綠色建築評價標準》(DB64/T954-2014)、《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築管理辦法》(寧建科發[2014]33號)要求執行。

(二)通過審查的項目由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統一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列入示範專案實施計畫。

(三)示範專案實施完成後,經市、縣住房城鄉建設和財政部門進行初驗並出具推薦意見後,向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提出驗收評估申請。自治區建築科技與產業化發展中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裝配式建築產業化基地等有關規定,在收到申請後7個工作日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驗收評估報告。

(四)對驗收評估達到要求的示範專案,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項目,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財政廳發文公佈,並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三章 資金補助

第十條 綠色建築示範項目資金用於彌補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增量成本,支持部品部件生產及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標準制定、技術研發和推廣,綠色建築評價、能效測評和專案績效評價等。

第十一條 對通過自治區驗收評估的裝配式建築示範專案按照100元/平方米標準給予一次性獎補,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裝配式建築產業化示範基地一次性獎補100萬元。

對通過自治區驗收評估、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示範專案按照建築面積給予獎補:一星級15元/平方米,其中,一星級設計標識獎勵3元/平方米、運行標識12元/平方米;二星級30元/平方米,其中,二星級設計標識獎勵5元/平方米、運行標識25元/平方米;三星級50元/平方米,其中,三星級設計標識獎勵10元/平方米、運行標識40元/平方米,單一專案獎補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對符合《被動式低能耗建築技術導則》要求的被動式超低能耗綠色節能建築示範專案,且實施後建築節能率達到90%的,經過竣工驗收合格,獎勵標準為200元/平方米,單一項目獎補資金最多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審核或驗收結果下達示範專案補助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好示範專案落實,做好專案實施的過程監管和資金管理,于每季度初10日內報送上季度資金使用和專案進度情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財政廳加強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並委託協力廠商機構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及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驗收、資金撥付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列入實施計畫的示範專案,在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將取消其示範資格,追回撥付補助資金,兩年內取消申請示範專案的資格、記入企業誠信記錄,並向社會公佈。

(一)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組織實施的;

(二)未按施工圖深化設計檔實施,且未經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工程變更的;

(三)自行降低標準、延長施工和驗收期限,經整改仍未通過驗收評估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補助資金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7日)。

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築將迎來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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