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 商河縣公安局許商派出所接到報警:一物業公司因對縣弘德中學與其解除物業合同不滿, 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擾亂弘德中學正常秩序。
商河縣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依法迅速將柳某、盧某、宋某等人帶離現場, 恢復學校正常秩序。
當日, 商河縣局依法快速查證, 在調查清楚事實基礎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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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8日, 商河縣公安局許商派出所接到報警:一物業公司因對縣弘德中學與其解除物業合同不滿, 糾集社會閒散人員擾亂弘德中學正常秩序。
商河縣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依法迅速將柳某、盧某、宋某等人帶離現場, 恢復學校正常秩序。
當日, 商河縣局依法快速查證, 在調查清楚事實基礎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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