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4日, 李某某駕駛農用車與蘇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 造成蘇某某受傷, 後經醫院搶救無效, 蘇某某不幸去世。 交警部門認定, 李某某負本事故的主要責任, 蘇某某負次要責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 給這個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帶來了毀滅性的重創, 蘇某某家從此失去了家中的主要勞動力和唯一的經濟來源。 蘇某某的父母、妻子、子女五人在索賠未果後, 訴至陝州區法院請求賠償, 經法院審理, 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某賠償五原告各項損失628809.66元。 判決生效後, 李某某未履行賠償義務, 五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 執行法官多次前往其住所地尋找李某某, 但始終無法找到李某某的下落, 後經執行法官多方調查, 李某某目前租住於三門峽市區某處, 執行法官遂前往該租住房送達執行文書, 李某某之妻在收到上述文書後, 以李某某長期在外務工、家中經濟困難等各種理由, 不予配合執行工作。 經過執行法官耐心、細緻地給李某某之妻做思想工作, 李某某之妻先是答應配合法院工作, 但隨後又拒不配合。 後經執行法官多次走訪打探, 終於找到李某某的蹤跡, 2018年1月23日, 陝州區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司法拘留後若仍不履行, 將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官提醒: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門峽市陝州區人民法院
徐瑞龍 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