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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種特殊藥品納入宜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宜昌人社近日發佈檔, 將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藥品範圍調整擴充至40種, 包括每單位7600元單價的乳腺癌靶向藥曲妥珠單抗, 以及利妥昔單抗、硼替佐米、來那度胺等多個社會比較關注、參保人員需求迫切的腫瘤靶向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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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將湖北省特殊藥品納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杜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特殊藥品基本醫療保險支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帶人社發(2017)50號)(附件1)要求,

從2017年9月1日起, 將國家列入說判藥範圖的36個品種、湖北省列入談列藥範圍的4個晶種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具體通知如下

1、特殊藥品種類範圍、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按省廳規定執行。

2、特殊藥品支付實行定點管理。 被指定的具有特殊藥品使用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 擇優選取具有高級職稱的醫師擔任抗腫瘤藥使用責任醫師, 並報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特殊藥品使用需嚴格執行責任醫師處方和醫保管理等其他相關規定。

3、參保人員使用抗腫藥, 需先由責任醫師根據息者病情和藥品限定支付條件開具處方。 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科)審核, 符合條件的方可納入支付範圍。 異地就醫使用抗腫瘤藥的由醫保經辦機構指定的責任醫師根據展定支付條件審核後按規定報銷。

4、參保人員住院期使用特殊藥品, 按省廳規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後, 再按乙類藥品住院報銷比例報銷。

5、參保人員門診使用的特殊藥品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 按省廳規定的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後, 再接門診慢性病該病種報銷比例和定顆報銷。

6、指定的特殊藥品定點機構, 需明確專人負責特殊藥品的審核結算和管理, 並留存用藥中請等資料備查。

7、特殊藥品統籌基金支付金額和住院、門診慢性病合併計算年度統籌基金最商支什展額。

8、各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特殊藥品使用的監控管理。 對未按規定使用特殊藥品的定點醫療機構,

付遺規費用;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修。 對把關不嚴的責任醫師, 接醫師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9、特殊藥品實行聯網結算, 2017年9月1日起至資訊系統改造完成之前的醫療費用, 由患者提供發票原件、處方和病情證明, 由醫保經辦機構指定責任醫師審核後按規定報銷。

列入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清單名錄

來源|宜昌人社

編輯|阿宅 編審|金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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