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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抽梯工人墜亡”,執法缺失人性化溫度

一家之言

執法有尺度, 也得有溫度, 這體現的不僅是執法者的人心之善, 也是權力的謙卑。

1月23日, 鄭州航空港區城管人員在現場制止安裝看板時, 撤走了安裝人員的梯子, 隨後一名工人使用安全繩下樓, 不幸從三樓墜亡。 連日來, 這起因城管“執法”引發的事件, 引發了法律和規範層面的諸多討論。

法律界人士從專業角度, 分析城管人員是執法失當還是涉嫌犯罪, 如果涉嫌犯罪, 是怠忽職守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有人探討廣告設置人員是否構成違法、安裝工人是否有危險作業所需的證照。

這些討論當然有必要,

也從法律上厘清了一些責任, 提出了一些待解的疑問。 但面對一個生命的隕落, 單純的法理分析又顯得有些缺乏“解釋力”。

一個街頭常見的“執法”行為, 為何會釀成墜亡事故?雖然撤走梯子的城管人員並無致人死亡的惡意, 但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死亡卻構成了承續關係。 這樣的行為, 已不屬於“執法”的範疇, 或許更該探討人性的底線。

說到底, 這還是一個人性化執法的老話題。 寒冬臘月, 臨近傍晚, 這正是天氣轉冷的時候, 兩名工人在三樓施工, 即使執法的需求再迫切, 能否等工人下來之後再施以懲罰?有必要抽走梯子嗎?執法的尺子, 能不能等一等工人的腳步穩穩落到地面, 再高高舉起?

而事實上, 現在一些執法糾紛,

往往涉及執法過當、缺乏人性化問題。 前不久, 瀋陽交警以“未保持機動車號牌完整與清晰”為由, 對多輛車罰款200元。 可是網上視頻卻清晰地顯示, 一些車牌只是有輕微幾個小白點。 這種情況下, 有必要罰款嗎?

國家對執法人員有文明執法、人性化執法的要求。 哪怕是面對違法犯罪分子, 也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暴力和強制手段, 保護執法物件的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 照顧老人、孩子等特殊群體的感受。

此前, 有地方推出了一些柔性執法行為, 出現了“眼神執法”“圍觀執法”, 甚至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委曲求全執法”。 這樣的“人性化”執法是否值得推廣暫且不論, 但至少體現了文明執法的努力。 而眼看有人在屋頂作業撤走梯子,

因此造成人員傷亡, 這無論如何不是執法者應該幹的事。 說到底, 權力需謙抑, 執法當人性, 茲為常識, 不可違背。

□丁遠郭(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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