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屬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于2017年5月1日與被告建立了買賣關係。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017年5月4日, 原告到新余市渝水區消費者協會某分會進行投訴, 並填寫了消費者協會投訴登記資訊表, 反映問題及時。 被告雖辯稱原告要求退貨的過期水不是其銷售的, 與原告提供的水不是同一批次, 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進貨的證據證實不是被告銷售的,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屬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于2017年5月1日與被告建立了買賣關係。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017年5月4日, 原告到新余市渝水區消費者協會某分會進行投訴, 並填寫了消費者協會投訴登記資訊表, 反映問題及時。 被告雖辯稱原告要求退貨的過期水不是其銷售的, 與原告提供的水不是同一批次, 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進貨的證據證實不是被告銷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