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停工留薪期滿後,
評定傷殘等級前,
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該期間的工資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
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在停工留薪期內,
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
停發原待遇。
一般情況下,
勞動者傷情穩定後會及時去做勞動能力鑒定,
如果能夠繼續工作的,
勞動者會在勞動能力作出後及時恢復工作,
勞資雙方對停工留薪期待遇無大的爭議。
但在實踐中,
可能會出現:1、停工留薪期滿後,
勞動者傷情已經穩定並能夠正常工作,
但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
等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
該期間的工資待遇應如何支付;2、停工留薪期滿後,
勞動者傷情雖已穩定,
但受傷嚴重確實無法工作,
在停工留薪期滿至評定傷殘等級期間,
工資待遇應如何
一、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確定
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期限的不良現象,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具體期限由簽訂服務協定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休假證明確定;或者由簽訂服務協定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
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
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關於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問題
停工留薪期間工傷職工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原工資福利待遇以工傷職工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標準,
如發生工傷前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
按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
不包括加班工資)計算;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
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平均工資計算。
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
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
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