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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旅遊活動中旅遊者權益受到侵害旅遊經營者不承擔責任

自由行是一種新興的旅遊方式, 由旅行社安排住宿與交通, 但自由行沒有導遊隨行, 飲食也由旅行者自行安排。

一年一度的春節假期又來臨,有的家庭報團出行.有的在旅遊經營者劃定的區域自由行,還有的純旅行者自身安排的旅行活動.自由行的特點就是自由、方便,

時間安排旅行者可以隨意調整, 行程上的遊覽也任旅行者改變主意。 沒有購物和自費項目, 旅行者的錢在自由行中可以自行支配, 想看哪兒的景點就到哪兒玩。 預訂機票、酒店按照自己的計畫。 價格會比個人單獨預訂要便宜。 跟著旅行團隊一同登上飛機, 到達目的地後自由行動, 直到回程的那天, 重新一起乘飛機回來。 或者與其它自由行遊客同一時間返回相同目的地, 機票是團隊價格, 這種套餐價格會更便宜。 現在不少旅行者選擇這種旅行消費.

但旅行者選擇這種旅行消費時,如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 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 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 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 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 旅遊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事先設計,

並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 不提供導遊和領隊服務, 由旅遊者自行安排遊覽行程的旅遊過程中,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 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 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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