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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市紀委、市監委出臺規定!這些情形監督執紀監察人員要回避……

日前, 阜陽市紀委、市監委出臺《關於監督執紀監察工作人員回避的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稱號《回避暫行規定》), 規範監督執紀監察工作人員行為, 加強對監督執紀監察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回避暫行規定》明確監督執紀監察人員是指參加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監督管理, 以及經批准參加監督執紀監察工作的其他人員。

《回避暫行規定》要求監督執紀監察人員應當主動申請回避的情形有4種:

本人與監督執紀監察對象或檢舉人有近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監督執紀監察物件或檢舉人有直接利益關係的;

本人與主要證人、利害關係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

本人與監督執紀監察物件或檢舉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 可能影響監督執紀監察工作公正進行的。

《回避暫行規定》還明確了監督執紀監察物件、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在提供真實證據材料的情況下,

有權申請監督執紀監察工作人員進行回避的5種情形:

未經批准, 私下會見監督執紀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的;

接受監督執紀監察物件或檢舉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其他利益, 或者要求其報銷費用的;

接受監督執紀監察物件或檢舉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 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其他違反回避相關規定的行為。

為確保實效, 《回避暫行規定》明確, 一般監督執紀監察工作人員的回避, 由其所在調查組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決定, 並向分管領導報告;核查組、調查組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的回避, 由分管領導決定,

並向主要領導報告。 對於監督執紀監察工作人員明知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故意不依規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或者對符合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的, 以及不符合回避情形而強行要求回避的, 將視情節輕重, 嚴肅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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