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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檢驗檢疫局提醒:企業和個人均需關注鋰電池國際運輸新規

中國江蘇網1月26日訊 手機爆炸、筆記型電腦自燃, 以及電動平衡車自燃等, 如今這類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並不鮮見。 其根源都與鋰電池品質、運輸、儲存環境密切有關, 且鋰電池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頒佈的《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中被歸為第九類危險品。 同時, 作為能量體的鋰電池在充放電的過程中若可逆性差會產生樹突, 也就是鋰穿透聚合物隔離層, 讓兩極直接接觸, 導致電池內部短路和過熱, 加之電池以鋼殼為殼體, 內部能量難以釋放, 從而引起電池過熱、甚至起火和爆炸, 危害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因此, 為確保運輸安全, 國際上對鋰電池的運輸規定頻繁發佈而且日趨嚴格。

據江蘇檢驗檢疫局吳江電池檢測實驗室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發佈的2018年鋰電池航空運輸新規定, 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執行新規定, 更加嚴格管控鋰電池的運輸。 這一新規定(IATA 59版)要求鋰電池標記中的UN代碼數位的高度不小於12mm;增加了鋰電池的隔離規則, 限制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與爆炸品、彈藥、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或自身反應物質、固態爆炸品、氧化劑包裝在同一個外包裝中, 並增加了相應的文本內容加以提示。 PI 965 和PI 968 Section II的鋰電池芯和電池, 也不得與其他危險品裝入同一個外包裝中;乘客或機組人員所攜帶的可擕式電子設備被限制為總數不得超過15個,

備用電池不超過20個, 若超過上述數量須獲得承運人航空公司批准。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和人員高度重視鋰電池的數量包裝和隔離新要求, 以避免因運輸受阻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個人出行所攜帶的可擕式電子設備和備用電池既不要超過空乘數量規定, 也不能與相關易燃、易爆物品混裝。 相關出口企業應及早對鋰電池的運輸包裝、檔資料等加以調整, 加強與檢驗檢疫部門、航空運輸部門的聯繫, 瞭解有關部門對於聯合國新法規的實施細則, 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及時更換運輸條件鑒定書, 避免因包裝、運輸違規, 造成貨物滯留或退貨等情況,

確保鋰電池順利出口。 (呂媛媛 李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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