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 只要拍賣行事先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即使買家拍到贗品, 拍賣行也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很多人認為這成為了拍賣公司的護身符:“只要他聲明, 我不知道這個是真是假, 就可以拍賣假的了嗎?”更有人據此指責:“如果拍賣公司都沒有辦法保真, 那麼普通人缺乏資源、閱歷更沒有辦法保真了。 這不是欺負人嗎?”
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紛紛建言要完善拍賣法, 建議《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規定修改為“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不知道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 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但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知道並故意隱瞞真偽或品質瑕疵的, 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 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據相關報導, 犯罪嫌疑人汪某多年來通過字畫商董某輝、某拍賣公司董事長曹某東等15人在多地23家拍賣公司拍賣仿作, 成交額達6000余萬元。 據汪某供述, 其非法獲利2192萬元, 其餘分利給送拍人員, 這無疑顯示出《拍賣法》第61條第二款已經到了被濫用的地步。
現在一些作假者、委託人和拍賣公司是綁在一起的, 利用這個漏洞大肆制假拍假,
法律上有條規定, 拍賣行可以不保真, 於是, 這條規定成為拍賣行的“免死金牌”。 幾乎在所有起訴拍賣行的案件中, 拍賣行都以此為據, 拒絕承擔責任。
收藏大家劉益謙認為,
據瞭解, 《拍賣法》當初提出“不保真”的最大理由, 就是藝術品的真偽難以鑒定。 但是, 對誰是書畫作者無法保真可以理解, 如果連材質都無法保真, 那麼法律規定的“不保真”條款, 是否有濫用嫌疑呢?
拍賣“不保真”,
有著其行業的特殊背景,
因此,
《拍賣法》的修改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因此在新的條款出臺之前,
我們只能寄希望於拍賣公司、畫家以及相關鑒定機構加強自律,
方能堵住這個信用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