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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病患家屬不簽字 醫院搶救不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的內容, 但實踐中對於如何認識該條中“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以及緊急救助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分歧較大, 亟需進一步明確。 《解釋》規定:

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 或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 對於醫療機構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 《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美容引發糾紛 可申請賠償

《解釋》明確, 醫療美容屬於“診療活動”的範圍, 規定因醫療美容行為引發的糾紛應屬於醫療損害責任的範圍, 應當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

同時, 《解釋》還參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作了明確界定, 以與生活美容類損害責任糾紛相區別。

患者無法提交醫院過錯證據 可申請鑒定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 舉證證明責任問題, 是每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必然要遇到的問題, 也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較受關注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在嚴格遵循立法本意前提下, 進一步明確了司法適用規則:

·患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 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 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 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 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對於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解釋》規定, 患者無法提交使用醫療產品或輸入血液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證據, 依法申請鑒定的, 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故意產銷缺陷醫療產品 受害者可向其索賠

侵權責任法在產品責任一章中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 其目的在於通過制裁故意將缺陷產品投放市場並且已經造成了使用人嚴重人身損害的行為, 督促生產者、經營者規範其行為, 以充分保護產品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解釋》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進一步明確規定:

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 或醫療產品的銷售者明知醫療產品存在缺陷仍然銷售的,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 患者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損失及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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