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1月24日,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檢察院向本省平昌縣人民檢察院發出一份特殊的異地《觀護幫教委托函》,
17歲的張某系平昌縣人。 2017年9月25日, 被害人楊某與朋友到張某工作的娛樂會所消費, 因結帳與經理發生爭執。 張某等人見狀參與其中, 雙方發生打鬥, 造成楊某等人受傷。
案件移送巴州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時, 檢察官審查發現, 張某的悔罪態度不明顯, 其親屬也沒有對被害人進行賠償, 且張某不具備監管條件, 因此作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
作出決定後, 承辦人並沒有結案了事, 而是通過電話多次與張母聯繫, 分析張某犯罪的原因,
2018年1月17日, 該院依法對張某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 經審查, 認為張某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 依法對張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1月24日,巴州區人民檢察院未檢幹警專門到平昌縣人民檢察院,委託平昌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進行審查起訴期間的觀護幫教工作,並與被觀護幫教人、監護人、觀護幫教人簽訂了《觀護幫教協議》。根據該協定,審查起訴期間的觀護幫教及情況報告等均由平昌縣人民檢察院進行,在審查起訴屆滿前,將材料一併移送巴州區人民檢察院。巴州區人民檢察院可根據觀護幫教情況、綜合全案作出決定。
近年來,巴州區人民檢察院不斷探索完善異地涉罪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積極推進異地社會調查、觀護幫教以及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制度。
目前,該院已對4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委託異地社會調查,對1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委託異地監督考察,對1名取保候審的涉罪未成年人委託異地觀護幫教,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依法對張某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1月24日,巴州區人民檢察院未檢幹警專門到平昌縣人民檢察院,委託平昌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進行審查起訴期間的觀護幫教工作,並與被觀護幫教人、監護人、觀護幫教人簽訂了《觀護幫教協議》。根據該協定,審查起訴期間的觀護幫教及情況報告等均由平昌縣人民檢察院進行,在審查起訴屆滿前,將材料一併移送巴州區人民檢察院。巴州區人民檢察院可根據觀護幫教情況、綜合全案作出決定。
近年來,巴州區人民檢察院不斷探索完善異地涉罪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積極推進異地社會調查、觀護幫教以及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制度。
目前,該院已對4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委託異地社會調查,對1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委託異地監督考察,對1名取保候審的涉罪未成年人委託異地觀護幫教,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