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們中國人喝酒的文化習俗由來已久, 每逢聚會, 往往都要喝上幾杯。 有的人甚至認為, 喝得少就是不給面子, 沒喝醉說明交情不夠。
可是酒畢竟對人的身體健康有影響, 喝多了甚至還有生命危險。
從科學的角度講, 提醒朋友少喝酒才是重視友情的表現。 從法律的角度看, 共同飲酒、勸酒的行為存在很大風險。
本期案例2016年4月的一天, 恰逢朱小姐過生日, 好友黃先生就組織飯局, 約了關係不錯的另外兩個朋友張先生和曹先生。 當晚, 4個人到飯店聚餐。
朱小姐沒喝酒, 其他三人則各自喝了兩瓶啤酒。
到了八點半, 曹先生因家中有事先行離開了, 黃先生和張先生則一直喝到了十點半。
張先生發現自己的電動車鑰匙不見了, 黃先生就開車帶張先生去找, 找到後再回到飯店, 隨後, 張先生駕車回家。
在回家路上, 張先生發生交通事故, 身受重傷, 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 張先生靜脈血中酒精含量已經超過醉酒駕駛的認定標準。 交警認定, 死者張先生對交通事故負有全責。
慘劇發生後, 張先生的家屬認為當晚一起聚餐的其他人對張先生的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經過協商, 張先生的家屬和曹先生達成了賠償協定, 但與朱小姐和黃先生就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 於是一紙訴狀將朱小姐和黃先生告到了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黃先生賠償7.5萬元, 朱小姐賠償2.5萬元。
法院這麼判, 是因為共同飲酒行為的參與人之間應當相互承擔提醒、勸阻、通知、協助、照顧和幫助等義務。
在大多數情況下, 一個人是否參與飲酒, 以及飲酒的多少, 都是出於他的自願。
而飲酒導致的危險, 不僅是針對飲酒人自身安全, 往往也可能針對社會公共安全。
由於共飲人實施飲酒在先行為, 產生一種在後的保護義務, 即共飲人之間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
如果共飲者疏於履行這種義務, 則存在客觀上的過失, 應當對其他共飲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但這種責任又是有限的, 因為共飲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不能夠取代飲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注意義務。
在前面這個案例中,死者張先生作為成年人,理應知曉醉酒駕駛的危害,但卻仍然醉駕回家,對自己的死亡負有主要責任。
朱小姐雖然沒喝酒,但也是共同飲酒活動的參與人,負有一定的勸阻、幫助等義務,法院酌情認定其承擔2%的賠償責任;
黃先生與死者張先生一同飲酒至深夜,理應對張先生的醉駕行為進行勸阻,但他非但沒有勸阻,反而幫助張先生找車鑰匙,隨後又任由張先生獨自駕車離開,因而法院酌情認定其承擔6%的賠償責任。
過生日本來是挺開心的一件事,沒想到卻以悲劇收場,真是令人唏噓不已。
其實在現代社會,有些觀念真得變變了,古人說“酒逢知己千杯少”,可那時候酒的酒精度跟現在沒法比,古代人也不用大半夜開車,能一樣嗎?作為文明社會的公民,我們做每一件事都應該考慮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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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姐雖然沒喝酒,但也是共同飲酒活動的參與人,負有一定的勸阻、幫助等義務,法院酌情認定其承擔2%的賠償責任;
黃先生與死者張先生一同飲酒至深夜,理應對張先生的醉駕行為進行勸阻,但他非但沒有勸阻,反而幫助張先生找車鑰匙,隨後又任由張先生獨自駕車離開,因而法院酌情認定其承擔6%的賠償責任。
過生日本來是挺開心的一件事,沒想到卻以悲劇收場,真是令人唏噓不已。
其實在現代社會,有些觀念真得變變了,古人說“酒逢知己千杯少”,可那時候酒的酒精度跟現在沒法比,古代人也不用大半夜開車,能一樣嗎?作為文明社會的公民,我們做每一件事都應該考慮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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