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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審先判?判決文書比庭審早9天 審判長:列印錯誤

@記者談春平 向紅星新聞提供了多份資料, 其中一張落款為2017年12月1日的《傳票》顯示, 被傳喚人侯某須在2017年12月8日10時前到定邊縣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參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庭審。

但該院涉及這一案件的判決書落款時間卻成了2017年11月29日。

部分網友認為, 該案未審先判。 但也有人懷疑, 是法院大意, 將落款時間寫錯, “顯得不嚴謹, 不公正。 ”

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17年11月29日

20日中午, 紅星新聞聯繫到了侯某的代理律師黎世安。

他向紅星新聞確認了網傳判決書的真實性。

判決文書顯示, 定邊縣人民法院查明, 徐某某欠款231萬元人民幣, 但意外身亡。 結果, 與徐某某尚未領取結婚證, 但有同居事實的侯某被認定為“夫妻關係”, 需承擔徐某某的這筆債務。

2015年, 定邊縣人民法院即判決認定, 侯某需承擔這筆債務。 但侯某不服, 向檢察院提出申訴。 最終, 榆林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2月23日以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為由, 對該案提出抗訴。 榆林中院遂將該案發回定邊縣人民法院重審。

黎世安告訴紅星新聞, 該案於2017年12月8日開庭重審。 但法院判決文書上的時間卻成了2017年11月29日。

傳票顯示審判時間為12月8日

20日下午, 紅星新聞聯繫到了該案審判長閆學峰。 他承認判決文書上的時間有誤, “這個案子是12月29日定的, 但在列印文書時, 出現錯誤。 ”

閆學峰稱, 在知道文書出現錯誤後, 已將補正裁定送達當事人。 黎世安向紅星新聞證實了這點。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春 圖據@記者談春平

編輯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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