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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結婚”小半年 男子起訴要回彩禮

男方給女方14萬元彩禮款後, 二人舉行結婚儀式, 但沒有辦理登記。

“結婚”後不到半年, “丈夫”就將“妻子”和“丈母娘”起訴到法院, 要求返還14萬元彩禮款。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女方及其母親被判返還相應數額的彩禮款。

“結婚”倆月“妻子”開始回娘家住

男子起訴要彩禮

新民男子林某與女子梁某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

2016年5月, 雙方家長會親時, 林某給付梁某母親賈某彩禮款70000元。 之後, 梁某到林某家串門, 林某父母給付梁某“萬里挑一”款10000元。

2017年4月, 林某又給付梁某彩禮款60000元, 此款也由賈某收取。

2017年5月, 林某與梁某舉行了結婚儀式。

之後, 二人開始在一起同居生活。

2017年7月中旬, 梁某開始回娘家居住至今。

2017年9月, 林某將梁某及梁某的母親賈某起訴到法院, 要求返還婚前彩禮款人民幣140000元。

林某稱, 辦婚禮錢、買傢俱、家電錢是由他家另行支付的。 因為梁某差幾個月未到法定婚齡, 所以他與梁某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只是舉行了婚禮儀式, 但結婚儀式後, 梁某總以各種藉口經常回娘家, 他們在一起實際生活大約10多天。 現在梁某還向他家索要錢款, 但他家已經沒有能力支付。

女方稱兩人感情沒有破裂

遭起訴感到莫名其妙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 梁某辯稱, 她和林某從相識、相處到按民間儀式結婚, 至今一年零八個月, 婚後雙方感情很好,

她在2017年8月份生病, 經林某同意才到外婆家居住, 現在突然接到林某的起訴狀, 感到莫名其妙。

梁某認為, 她和林某的感情沒有破裂, 林某所說她以各種藉口經常回娘家, 向林某索要錢款均不屬實, 不同意返還彩禮款。

而且關於彩禮款去向, 給付彩禮款後, 林某從她手裡取回80000元用於買東西, 彩禮款剩餘的60000元, 在婚姻存續期間已花銷。

賈某承認, 給付彩禮款的時間正確, 第一次是70000元, 第二次是60000元, 都是經她手拿的, 最後都把錢給女兒梁某了, 至於梁某怎麼安排這些錢與她不發生關係。

對於林某所說的給付梁某10000元串門錢, 她不知情。

法院認定彩禮款為14萬元

判女方和母親返還相應數額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林某與賈某之女梁某經人介紹相識,

舉行了結婚儀式, 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在會親及舉行婚禮儀式前, 林某共支付彩禮款130000元, “萬里挑一”款10000元, 該140000元均應視為彩禮款。

考慮到林某與梁某在舉行婚禮後, 雙方在一起生活時間不長,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應當返還彩禮。

關於彩禮款返還的數額, 綜合考慮兩人在一起的時間、給付彩禮數額、當地生活水準等因素, 並扣除梁某給林某買手錶的花銷2100元, 酌定由賈某返還林某彩禮124000元。

關於梁某所辯解的曾返還給林某80000元, 因林某不予認可, 且僅憑證人證言無法認定梁某已返還給林某80000元的事實, 所以不予支援。

關於賈某是否應當承擔返還彩禮款的責任問題。 實踐中, 給付彩禮的問題, 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

更多的時候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 對於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人, 都應作廣義理解, 不能僅僅局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本人。 賈某作為梁某的母親實際接收了130000元的彩禮金, 其辯稱其已將彩禮款給付了梁某, 並不能免除其返還彩禮款的責任, 所以對於該部分彩禮金賈某應承擔返還責任, 所應承擔的具體金額酌定為115000元。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判梁某、賈某共同返還林某彩禮款115000元, 梁某返還林某彩禮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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