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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車位可以買賣嗎?是不是只能賣給業主?

近年來, 隨著城市居民個人擁有私家車數量的逐步增多, 在新建住宅社區時為方便居民的生活, 將停車場庫的建設作為公共配套設施之一, 納入了住宅社區的建設規劃設計。 然而, 作為社區配套設施的停車位能否向社區居民以外的人出售或租賃, 本文就將關於這方面的內容經過整理後作如下闡述, 希望能夠解答您的疑惑。

首先, 有必要先探討一下住宅社區停車位的歸屬問題。 住宅社區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間和範圍, 停車位是其重要配套設施。 住宅社區停車位的權屬, 依法有如下兩種情況:一是地下或地上專用停車位,

開發時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範的, 且建設費用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 那麼停車位的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所有。 二是住宅社區的地上或地下停車位及用於臨時停車的過道等, 如果建設費已經列入開發成本或分攤面積之中, 也就是開發商已從售房款中收回了停車位的建設費用, 那麼, 停車位的所有權就應當屬於全體業主, 其租金收入亦應歸全體業主分配。 第一種情況車位元的所有權和收益權均屬產權人, 尚未出售的停車位收益應屬開發公司。 第二種情況中, 由於停車位元權益歸全體業主共同共有, 開發公司無權擅自出售停車位的長期使用權。
停車位的收益, 應由物管公司收取並用於補充維修基金、物管等費用, 以表明其業主群體的共同共有性質。

其次, 要明確住宅社區停車位的法律性質。 住宅社區的停車位一般來說, 依當時規劃和批准, 是供社區內全體業主停車之用的, 自然是住宅社區的公共配套設施之一, 也是整個建築物的公共使用部分。 住宅社區的停車位與一般的商業停車位相比有其特殊性, 表現在

1、住宅社區的停車位是作為配套設施用房納入社區規劃, 同時報建、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的, 停車位與住宅社區的主體建築具有密不可分的主從關係, 相對主題建築來說, 具有一定的附屬性和非獨立性。 因而, 住宅社區內部的停車位不能脫離社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

1、停車位的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時, 開發公司和業主均無權出售停車位, 即使是對外出租停車位的長期使用權也應經過全體業主的同意, 收益用於社區停車位的維護、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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