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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在德州,這些地方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對於燃放煙花爆竹

相信大家一定有很多話要說!

比如有這樣的經歷, 被突然而至的爆竹聲嚇一跳;

曬太陽的衣服落滿了煙花屑;

車子被煙花爆竹弄成大花臉等等。

但是, 逢年過節或者家有喜事, 大家又要燃放煙花爆竹!

真是很矛盾, 好糾結哦!

注意!!

1月19日, 德州市出臺關於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自即日起, 本市煙花爆竹實行禁止和限制相結合的方式, 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外,

煙花爆竹燃放實行限制區域限時燃放制度。

德州市人民政府關於

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減少環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 經研究決定, 在我市城區範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活動。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本通告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其管理活動。

本市煙花爆竹實行禁止和限制相結合的方式, 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外, 煙花爆竹燃放實行限制區域限時燃放制度。

德城區、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的限制燃放區域為:東至減河東岸、西至魯冀行政區域界線、南至南外環路以北、北至北外環路以南。

陵城區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間由陵城區人民政府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5日內確定並公佈。

禹城市、樂陵市、寧津縣、齊河縣、臨邑縣、平原縣、武城縣、夏津縣、慶雲縣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間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5日內確定並公佈。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 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每年的農曆臘月二十三全天, 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 正月初五全天, 正月十五全天。 上述時間外的其他時間, 禁止燃放。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內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應機制的, 禁止燃放。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做好允許燃放期間的滅火救援準備, 對取得燃放許可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防火安全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合理佈設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網點。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測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雜訊等環境的影響, 及時公佈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部門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城市道路、公園等公共區域內的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居(村)民委員會、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業經營者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宣傳, 引導婚喪嫁娶活動遵守煙花爆竹燃放通告。

教育部門負責對中小學校師生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的宣傳。

文化廣播新聞出版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日常宣傳和典型案件曝光。

本市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六)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文化場所,停車場、公園、商場、集貿市場,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企業生產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林地、苗圃、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內;

(九)高層建築物周邊、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場所、單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發射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屋頂、陽臺、視窗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本市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

(五)廣播電臺、電視臺,郵政、通信樞紐,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六)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文化場所,停車場、公園、商場、集貿市場,醫療機構、養老機構、教育機構,企業生產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林地、苗圃、城市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內;

(九)高層建築物周邊、地下建築物、在建高層建築物施工現場;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前款規定場所、單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正確、安全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發射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屋頂、陽臺、視窗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燃放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殘留物。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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