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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未保護 寶馬撞牆難賠償

每期一個真實案例, 幫您解決事故煩惱。

【案情重播】

2007年2月28日, 司機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稱, 他在駕駛已經投保的寶馬車倒車時, 將車撞到牆壁上。 但在保險公司鑒定前, 李某卻自行將事發地的牆壁進行了粉刷, 並擅自將車拿去修理。 在現場痕跡已基本滅失的情況下, 某司法鑒定所得出鑒定結論:寶馬車碰撞事故現場不是第一現場。 保降公司以此為由拒賠, 於是李某訴至法庭, 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汽車修現費5.5萬元及租車費。

【法院判決】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李某在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後,

保險公司核損定價前, 未保護亊故現場, 導致保險公司無法進行核定。 所以, 李某應當承擔責任。

【專家解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亊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 應當標明位置。 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傷亡,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可以即行撤離現場, 恢復交通, 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 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替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 並且基本亊實清楚的, 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

當事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立即停車, 原則上不准移動現場上的任何車輛、物品, 並要勸阻圍觀群眾進入現場。 對於易消失的路面痕跡、散落物.應該用塑膠布、苫布、葦席等可能得到的東西加以遮蓋。 然後, 根據勘査需要, 劃定現場保護範圍, 在現場保護區周圍可採取立標誌、牽繩索、撤石灰、立石塊等方式劃定保護警戒線, 並由專人看管。 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改變、破壞現場任何物品、屍體和痕跡。

2.現場因槍救受傷人員和疏導交通的需要而移動受傷人員、屍體、車輛和物品, 應先用石灰和粉筆等記錄下他們的原始位置、方向、姿態,

保護好他們身上和物品上的痕跡、附著物。 有條件的還可採用拍照和錄影等方法。

3.在救護受傷人員時儘量不要破壞現場, 有條件的應由非肇事車輛送傷患去醫院, 以保證肇事車輛的原始狀態不被改變。 將傷者送到醫院後, 應告知醫務人員對傷者衣物上的各種痕跡, 如輪胎花紋印痕、撕脫口, 要進行保護。

4.嚴防再次事故的發生。 發生事故後, 要持續開啟危除報警閃光燈, 並在來車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標誌, 以免其他車輛再次碰撞。 對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現場, 要嚴禁煙火, 以免造成火災, 擴大亊故後果。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73條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當亊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 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査清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 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 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 承擔全部賂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亊人均有上述行為的, 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一方有上述行為, 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

一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 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査清的, 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均有前述行為的, 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

【專家提示】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一定要注意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及時報警, 對於事故現場應設置明顯的瞥示標誌, 以免後面的車輛發生再次交通事故;如果發生人身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傷患.對受傷人員進行簡單處置, 並就近送往醫脘;車輛駕駛人最好不要移動肇事車輛, 注意保護刹車痕跡, 對受害人的倒地位置予以標記, 以備交餐部門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査, 收集證據;如果現場有目擊證人或未受傷人員, 應當和過往車輛、行人共同保護交通亊故現場,以免因人為破壞現場而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可以說,交適事故現場是最有利的證據.無論是機動車駕駛人還是乘車人,無論是過往車輛.還是行人,都應當協助交警部門自覺保護交通事故現場,以免因現場保護不力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或發生再次交通事故。

作為道路交通的參與者,應當提高現場保護意識,為交瞀部門準確、客觀、及時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也為今後調解、鑒定或理賠打下堅實的基礎,既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他人。

應當和過往車輛、行人共同保護交通亊故現場,以免因人為破壞現場而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可以說,交適事故現場是最有利的證據.無論是機動車駕駛人還是乘車人,無論是過往車輛.還是行人,都應當協助交警部門自覺保護交通事故現場,以免因現場保護不力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或發生再次交通事故。

作為道路交通的參與者,應當提高現場保護意識,為交瞀部門準確、客觀、及時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也為今後調解、鑒定或理賠打下堅實的基礎,既是保護自己,也是保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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