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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重複起訴 一企業被罰款

為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 推動訴訟誠信建設, 近日, 吳中法院對一起承攬合同糾紛中惡意重複起訴的當事人依法予以罰款一萬元。

2015年8月, 某模具公司向吳中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模具款95900元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 某科技公司以該模具公司在履行協議中遲延交貨及模具品質不合格為由, 反訴要求該模具公司賠償損失125420元。 吳中法院將兩案合併審理認為, 某模具公司的本訴請求成立, 某科技公司的反訴請求不成立, 遂作出判決, 支持某模具公司的本訴請求, 駁回某科技公司的反訴請求。 某科技公司對該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因某科技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某模具公司遂向吳中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中, 雙方於2017年7月簽署《和解協定》1份, 約定某科技公司於2017年7月21日前向法院支付履行款102000元,

若該科技公司逾期未履行, 則按某模具公司的申請金額執行。 該科技公司按期履約, 於當日將102000元付至法院履行款帳戶。

糾紛本該就此平息, 誰知2017年7月20日, 該科技公司將模具公司再次訴至吳中法院, 要求該模具公司支付賠償款139500元, 並對其支付至法院履行款帳戶的102000元申請財產保全。 法院經審理, 發現科技公司提起的起訴, 與前案當事人、訴訟標的及爭點都相同, 且訴訟中所提交證據均已在前案中舉證, 故屬於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的重複起訴。 對此, 吳中法院向該科技公司進行了充分的法律釋明, 但科技公司仍堅持訴訟。 法院遂作出裁定,

駁回科技公司的起訴。 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裁定。

吳中法院認為,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實施拖延訴訟、遲延履行法律義務或干擾訴訟進行的行為。 而某科技公司重複起訴, 屬濫用訴權, 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 而且阻礙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對某科技公司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決定。 收到罰款決定書的某科技公司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對自身不當訴訟行為表示誠懇悔過, 並立即繳清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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