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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上大事了|晉江:2場大火,3人被立案

是一把雙刃劍

它可以帶來光明

也可以毀掉財富

據統計分析, 近年來, 電氣火災、因生活用火不慎、生產作業類火災等制災因素占多數。 發生這些火災的主要原因是:社會單位負責人、管理人、業主等缺乏各種消防知識和各類法律法規等, 思想上麻痹僥倖, 常常就是一時的疏忽而釀成大禍。

案例一

2016年9月20日, 晉江市龍湖鎮龍玉村晉江市蓬興拉鍊織造有限公司發生火災, 過火面積約26㎡, 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

公司負責人許長閩、工人趙雄兵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

案例二

2016年10月5日, 晉江市青陽街道洪宅垵社區晉江軍嫂酒樓發生火災, 過火面積約100平方米, 造成1人死亡。

酒樓負責人王會平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

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事故罪一般指生產、作業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為什麼他們三個會被立案?

根據我國相關消防法律法規, 單位要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的經營管理之中, 採取一切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杜絕本單位發生火災事故。

《消防法》規定, 消防工作“政府統一領導、單位全面負責、部門依法監管、群眾積極參與”。 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是社會化工程, 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尤其是單位要全面負起主體責任, 否則引發火災事故, 即使沒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也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不做好單位的消防工作, 不加大消防安全工作力度, 將會鋃鐺入獄、悔恨終生。

延伸閱讀

失火罪 VS 消防責任事故罪, 差別原來這麼大!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失火罪主要追究的是過失引起火災的個人。

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改正採取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的主要是失火單位的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兩罪”警示

單位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犯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7年。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失火罪主要追究的是過失引起火災的個人。

消防責任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改正採取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消防責任事故罪追究的主要是失火單位的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

“兩罪”警示

單位法人、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犯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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