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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煤炭清潔利用管理辦法》將於2月1日起施行

魯網煙臺1月19日訊19日下午, 煙臺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辦解讀《煙臺市煤炭清潔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佈會。

煙臺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副主任姜明和煙臺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立新分別就《辦法》的有關事項和起草過程作了詳細介紹。

記者獲悉, 該《辦法》是煙臺市第一部煤炭管理方面的政府規章, 共七章三十五條, 分為總則、煤炭品質、煤炭燃用、煤塵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 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辦法》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管理原則、市縣鄉職責、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職責等。 煤炭品質部分對煤炭品質標準的制訂、執行、檢驗、企業台賬建立等作出了規定。 煤炭燃用部分主要針對煤炭燃用可能造成的污染以及省政府部署的散煤治理作出了規定。 煤塵防治部分主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煤炭儲存、運輸方面作出了規定。

監督管理部分主要對市縣鄉以及煤炭管理部門職責作出了規定。 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 現行法律法規在執行層面作出了規定但是缺乏具體執行標準的方面, 在《辦法》裡作出四款處罰規定。

《辦法》體現了新常態的要求。 國家涉及煤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較多, 但沒有對煤炭清潔利用作出系統的專門的規定。 從發展大局和環保要求來看, 煤炭的清潔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潔化治理是今後較長時期煤炭管理的工作重點。 因此, 該《辦法》起草的立足點和側重點就放在清潔利用上, 從立法的角度講具有一定的創新性, 是依據新形勢下煤炭管理和應用的重點、方向作出的新要求,

對於煤炭生產應用適應未來發展趨勢, 促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將會發揮重要作用。

《辦法》體現了全面無縫管理的要求。 該《辦法》遵循源頭防治的原則, 以煤炭清潔利用為主線, 對煤炭生產、加工、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各個環節作出了管理規定, 要求採用科學管理的技術和措施, 控制或者減少環境污染, 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辦法》體現了規章的可操作性要求。 國家法律法規對有些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不明確, 不利於基層執法落實。 因此, 對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具體執行標準的方面, 本《辦法》規定了詳細的行政處罰, 以增強基層執法的操作性, 這也是基層工作人員特別關注的問題。

記者瞭解到, 辦法出臺後,

煙臺將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廣泛社會宣傳, 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燃用單位的宣講, 全面開展煤炭領域的檢查規範工作, 對無證經營、違法違規用地、煤炭品質不達標、煤炭運輸不規範等行為, 查處並限期整改, 堅決杜絕各種違法違規現象, 推進煤炭清潔利用水準的顯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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