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下午, 鄭州航空港區長途汽車站附近一文印店工人安裝廣告標牌時意外墜亡。 據文印店店主反映, 當時安裝工作接近尾聲,
治理城市違章戶外廣告, 確實有助於城市空間美觀整潔, 但治理違章戶外廣告, 不能突破法律要求, 也不能突破通常的作業安全規則。 鄭州“抽梯治違”, 做法粗暴, 置工人于危險之中, 致人死亡, 完全與城市治理相違背。
對於已經發現的違法戶外廣告, 城管部門及時制止, 本身並沒有錯誤, 這要遠比發現違章建築幾年都不拆除更給力。 如果城管部門嚴格按照安全規範要求對戶外廣告進行制止, 保障工人安全, 想必既會得到市民的認可和支援, 也會獲得安裝公司和廣告經營者的理解。
城管暴力執法問題,
面對違章戶外廣告, 鄭州城管換位思考一下自己如果是安裝廣告的工人, 是否就會在法律的框架內“給人一個臺階下”呢?很顯然, 執法城管沒有換位思考。 與人方便, 自己方便, 並不是一種妥協, 而是一種互相尊重。 事實上, 抽梯後工人墜落身亡, 帶隊隊長被免職, 可以作為一種“不方便”的實證。 雖然不能要求城管縱容違章廣告, 但可以要求城管緩一下抽梯。
執法是一件嚴肅的事, 但執法終歸是為人執法的, 不是為執法而執法, 更不是為執法者本人而執法。 執法有執法的剛性, 但執法也應秉承執法的溫度。 城市治理, 如果偏離了為市民治理城市這個初衷, 置被管理者於危險境地, 這樣的執法就必然遭到譴責, 也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文/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