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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新規:全國性社會組織年度定期抽查比例不低於10%

新華社北京3月14日電民政部14日通過官網公佈《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 規定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年度抽查比例不低於10%。

據悉,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明確提出, 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 規範監管行為, 創新管理方式, 強化市場主體自律和社會監督。 為規範社會組織管理, 改進行政管理方式,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民政部制定了《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了抽查可採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兩種方式。 定期抽查, 即登記管理機關按年度從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中隨機確定名單開展檢查。

不定期抽查, 即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社會組織類別、所屬行業、檢查事項等條件, 不定期隨機確定抽查名單開展檢查, 實踐中不定期抽查以專項治理和專案抽查居多。

考慮到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實際情況, 同時為保證抽查效果, 辦法對各級登記管理機關的定期抽查比例分別作出了規定, 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管理力量薄弱, 社會組織登記數量較多, 抽查比例過高難以落實, 辦法將縣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規定為3%。 市級、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最低抽查比例較縣級分別提高1到2個百分點。 考慮到全國性社會組織規模相對較大, 活動領域較廣,

影響力較強, 結合近年來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抽查實踐, 辦法將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組織的最低抽查比例規定為10%。

辦法提出, 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檢查工作, 接受詢問, 如實反映情況, 並根據檢查需要, 提供相關材料,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者拒絕檢查。 社會組織不按規定配合檢查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此外, 根據辦法, 抽查結果作為社會組織評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稅收優惠、資格認定、評優評先等工作的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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