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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偉:準確把握智庫的四重屬性

核心閱讀

智庫最重要的屬性就是仲介性、公共性、獨立性和非營利性。 智庫的根本目的與四大屬性其實是一體兩面的關係,

後者都是為了保證智庫實現提供智力服務這一功能。

近年來, 對智庫這種“研究者”的研究儼然已經成為一門顯學。 從各個視角對智庫的研究眾多, 不一而足。 然而, 在透視這些研究的時候, 我們不難發現, 對智庫本身一些基本要素的深入探討, 卻殊為難得和必要。 比如, 智庫具有什麼樣屬性的問題, 本是智庫研究的基礎, 卻少有深入的闡發。 智庫的定位決定了其應具有以下屬性——仲介性、公共性、獨立性和非營利性。 其中, 作為勾連知識與權力、學術與決策的橋樑, 智庫應體現出仲介性;作為著眼於對國內外公共事務的研究者, 智庫應體現出公共性;作為不受外界干擾提供客觀研究成果的機構, 智庫應體現出獨立性;作為設立和運行不以追求經濟利益的組織,

智庫應體現出非營利性。

仲介性

伴隨著資訊化時代的到來, 公共政策制定者往往無法掌握各行各業系統化、專業化的資訊。 然而, 一個科學的公共政策和決議又往往需要大量的科學資訊支撐, 並且還要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得以出臺, 隨之而來的結果是, 資訊傳導的快速性專業化與決策能力的有限性滯後性很容易形成天然的矛盾。 因此, 決策者需要自身之外的智力支援就成了一種必然。 但事實是, 決策者之外的單純學術研究並不能直接給政府這種決策機關提供相匹配的思想供給。 因為, 純粹的學術研究往往高高在上, 著眼於“基礎理論的建構與討論”, 與現實的聯繫並不如實務界那般接地氣。

換言之, 學術界給出的理論, 常常是抽象的, 甚至是複雜和煩瑣的;而決策者在制定決策時需要的卻是一種簡單直接的政策建議, 沒有時間也不需要在邏輯論證和學術修辭之間進行反復周旋。

這時候, 智庫的仲介性作用就開始顯現。 在決策者與學術界之間, 智庫為知識與權力架起了溝通的橋樑, 而且將學術和決策在實踐的立場上勾連了起來。 不言而喻, 智庫的這種“橋樑”意義, 正是其仲介性的重要表現。 以智庫的研究人員為例, 他們在進入智庫工作之前, 往往經歷過許多重要的工作崗位, 有的做過政府官員, 有的當過大學教授, 有的當過資深編輯等等。 這些研究人員, 不僅有著很深的學術素養和造詣,

而且有著對實務領域的高度熟悉。 他們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學術研究人員, 又不同於處於一線的政府公職人員, 可以熟練地將學術話語轉變為政治話語, 將學術成果轉變為資政成果, 從而直接為政府這樣的政策制定者提供智力服務。 在很多國家, 流暢的“旋轉門”機制使得智庫的仲介性有了更好的實現空間。

公共性

從當前知名的智庫來看, 無論其主要學科涵蓋還是研究學部設置, 都能體現它們在智力服務上的公共性, 即它們基本都以社會公共事務為研究物件, 服務於公益目的, 尤其以影響國家的公共決策為目的。 比如美國蘭德公司, 其所涉及的公共政策研究十分多元, 研究範圍包括了從關注社會個體行為的行為與社會科學,

到關注國家間交往的國際政治與安全政策;從宏觀理論層面研究政策制定和管理實施的政策科學與管理科學, 到微觀操作層面出發的應用科學與經濟學, 涉及國家與社會政策的方方面面。 再如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 其章程規定其“以服務國家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交流合作為宗旨,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 秉承‘創新、求實、睿智、相容’的理念, 積極開展國際國內重大理論問題、戰略問題、熱點問題和全域性問題的研究”。 這種表述, 同樣體現了其以公共性為導向的屬性。

不難看出, 智庫作為面向全社會的公共性智囊機構, 其對公共事務的關注, 絕不是片面的、狹隘的、偏見性的理解, 而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研究。因此,智庫的研究視野往往會放寬到一國甚至全球的政策研究以及社會治理問題研究上。

獨立性

智庫的獨立性,指的是研究的獨立性。智庫立足於為政府等服務物件提供智力支援,那麼智力支援的基礎是提供客觀真實的研究成果。追求研究成果的客觀真實,保持研究的獨立,是智庫在諸如經濟、政治、社會等多領域給出專業意見的必要條件,所以智庫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保持較強的獨立性。

具體而言,這種獨立性“並非指機構資本、運作資金、人力資源全然獨立於政府、公司或者大學”,更不是獨立於國家法律和政策法規之外,而是智庫研究過程中的獨立性。研究上的“獨立性”是智庫運作獨立性的真諦,也是所有智庫能否被外界接受和展現價值的重要考驗。智庫在外在形態上表現為一個仲介性機構,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仲介性機構,不能“誰給錢”,就不顧客觀事實地“為誰說話”,更不能歪曲事實。因此,“資金的獲取是智庫的生命線”。智庫能否在研究中保持獨立性,而不受外界干擾,很大程度上需要對資金來源進行規範,因此規範智庫資金來源的法治環境就顯得非常重要。從以往經驗看,國外智庫主要通過從政府撥款、公司、個人、私人基金會、委託合同等管道來籌集資金。此外,某些智庫的收入還來自於出版物的銷售、舉辦收費研討班或其他收費活動(如舉辦收費講座、收取會員費等)。但是,作為智庫,不能什麼資金都採取接納態度,而應對資金來源進行仔細甄別,並在接受資金後與資金來源方簽訂明確協定。通過協議來“避免”資金來源方對研究本身的外在干預。之前曝光的國外某些智庫受資金捐助的影響,作出了符合資金來源方利益需求、而不符合客觀實際的所謂“研究報告”的醜聞,就是智庫違背自身獨立屬性的典型教訓。

非營利性

智庫的非營利性是指智庫的設立和運行不以獲取自身經濟利益為目的。這是智庫仲介性、公共性、獨立性等其他屬性得以實現的關鍵,也是智庫區分于營利性諮詢公司的關鍵。營利性諮詢公司,其設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追求經濟利益,需要在運行過程中充分考慮到股東等出資者的訴求,甚至其運行過程都是由出資者決定的,而智庫則不同,智庫在自己職能運作和資金使用上都具有非常強的話語權。因此,為了保證資金使用的規範,如何確保資金不被濫用,甚至被謀取私利,就顯得十分重要。如果說智庫的獨立性主要與智庫獲取資金的規範程度有關,那麼智庫的非營利性則主要與智庫獲取資金後的處理方式有關。

一般來說,不論智庫屬於哪種類型,總體上,面臨大量的資金進入,如何對其進行使用,必須有專門規定。通過對內章程和對外協議,規定其資金運用規則,無論是以何種管道籌集,都只能用於智庫運轉或者用於完成制定項目,而不能被個人以提成、分紅等形式瓜分,從而確保其非營利性。這是十分關鍵的。因為,在很多國家,非營利組織享受著諸如減稅在內的諸多優惠政策,但一旦突破這一底線,出現了違背非營利宗旨的情況,不論何種類型的非營利組織,包括智庫在內,其相關責任人面臨的處罰都是很嚴重的,智庫本身也將面臨一系列處罰,比如被剝奪優惠政策、被吊銷執照等。可以說,智庫只有不以經濟利益為追求,其最終結果才會體現智庫存在的價值,才能為社會所尊重。換言之,智庫只有保持非營利性,才會長期存在而富有生命力。其實,正是由於智庫的非營利性,也才有學者將智庫稱為“政府的第四部門”,或者“被稱為所在國立法、行政、司法權力機構之外的‘第四種權力’”。

總之,智庫是一個具有多面相的事物,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都呈現出不同的形象,其性質也呈現出多元化的樣態。但是,作為立足於公共政策研究上的智囊機構這一社會角色,智庫的根本目的在於提供公共性的智力支援。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智庫最重要的屬性就是仲介性、公共性、獨立性和非營利性。智庫的根本目的與四大屬性其實是一體兩面的關係。仲介性是從外在形態上描述智庫的定位,公共性是從目標導向上規定智庫的運行,獨立性是從資金來源等方式來規定智庫的運作,而非營利性則是從資金使用等方面保障智庫的定位,因而都是為了保證智庫實現提供智力服務這一功能。

而是基於公共利益的研究。因此,智庫的研究視野往往會放寬到一國甚至全球的政策研究以及社會治理問題研究上。

獨立性

智庫的獨立性,指的是研究的獨立性。智庫立足於為政府等服務物件提供智力支援,那麼智力支援的基礎是提供客觀真實的研究成果。追求研究成果的客觀真實,保持研究的獨立,是智庫在諸如經濟、政治、社會等多領域給出專業意見的必要條件,所以智庫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保持較強的獨立性。

具體而言,這種獨立性“並非指機構資本、運作資金、人力資源全然獨立於政府、公司或者大學”,更不是獨立於國家法律和政策法規之外,而是智庫研究過程中的獨立性。研究上的“獨立性”是智庫運作獨立性的真諦,也是所有智庫能否被外界接受和展現價值的重要考驗。智庫在外在形態上表現為一個仲介性機構,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仲介性機構,不能“誰給錢”,就不顧客觀事實地“為誰說話”,更不能歪曲事實。因此,“資金的獲取是智庫的生命線”。智庫能否在研究中保持獨立性,而不受外界干擾,很大程度上需要對資金來源進行規範,因此規範智庫資金來源的法治環境就顯得非常重要。從以往經驗看,國外智庫主要通過從政府撥款、公司、個人、私人基金會、委託合同等管道來籌集資金。此外,某些智庫的收入還來自於出版物的銷售、舉辦收費研討班或其他收費活動(如舉辦收費講座、收取會員費等)。但是,作為智庫,不能什麼資金都採取接納態度,而應對資金來源進行仔細甄別,並在接受資金後與資金來源方簽訂明確協定。通過協議來“避免”資金來源方對研究本身的外在干預。之前曝光的國外某些智庫受資金捐助的影響,作出了符合資金來源方利益需求、而不符合客觀實際的所謂“研究報告”的醜聞,就是智庫違背自身獨立屬性的典型教訓。

非營利性

智庫的非營利性是指智庫的設立和運行不以獲取自身經濟利益為目的。這是智庫仲介性、公共性、獨立性等其他屬性得以實現的關鍵,也是智庫區分于營利性諮詢公司的關鍵。營利性諮詢公司,其設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追求經濟利益,需要在運行過程中充分考慮到股東等出資者的訴求,甚至其運行過程都是由出資者決定的,而智庫則不同,智庫在自己職能運作和資金使用上都具有非常強的話語權。因此,為了保證資金使用的規範,如何確保資金不被濫用,甚至被謀取私利,就顯得十分重要。如果說智庫的獨立性主要與智庫獲取資金的規範程度有關,那麼智庫的非營利性則主要與智庫獲取資金後的處理方式有關。

一般來說,不論智庫屬於哪種類型,總體上,面臨大量的資金進入,如何對其進行使用,必須有專門規定。通過對內章程和對外協議,規定其資金運用規則,無論是以何種管道籌集,都只能用於智庫運轉或者用於完成制定項目,而不能被個人以提成、分紅等形式瓜分,從而確保其非營利性。這是十分關鍵的。因為,在很多國家,非營利組織享受著諸如減稅在內的諸多優惠政策,但一旦突破這一底線,出現了違背非營利宗旨的情況,不論何種類型的非營利組織,包括智庫在內,其相關責任人面臨的處罰都是很嚴重的,智庫本身也將面臨一系列處罰,比如被剝奪優惠政策、被吊銷執照等。可以說,智庫只有不以經濟利益為追求,其最終結果才會體現智庫存在的價值,才能為社會所尊重。換言之,智庫只有保持非營利性,才會長期存在而富有生命力。其實,正是由於智庫的非營利性,也才有學者將智庫稱為“政府的第四部門”,或者“被稱為所在國立法、行政、司法權力機構之外的‘第四種權力’”。

總之,智庫是一個具有多面相的事物,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都呈現出不同的形象,其性質也呈現出多元化的樣態。但是,作為立足於公共政策研究上的智囊機構這一社會角色,智庫的根本目的在於提供公共性的智力支援。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智庫最重要的屬性就是仲介性、公共性、獨立性和非營利性。智庫的根本目的與四大屬性其實是一體兩面的關係。仲介性是從外在形態上描述智庫的定位,公共性是從目標導向上規定智庫的運行,獨立性是從資金來源等方式來規定智庫的運作,而非營利性則是從資金使用等方面保障智庫的定位,因而都是為了保證智庫實現提供智力服務這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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