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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飆車撞路基身亡,過路司機好心報警,結果卻被判賠51萬!

一名15歲少年夜晚飆車時, 失控撞到路基後飛出, 倒地時頭部遭到重創, 當場死亡。 旁邊一個過路司機發現此事, 驚嚇之餘主動報警, 結果卻要給死者賠償51萬!

案情回顧

2017年6月23日晚19時20分左右, 一輛摩托車在珠海平沙鎮平沙三路風馳電掣般自東往西飛馳。 開車的是一個15歲的少年。

摩托車本來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19時30分, 摩托車到達平沙計生辦路段時, 前方一輛泥頭車在中間車道突然向右變道, 準備在前方路口右轉。 由於摩托車速度很快, 當時已來不及刹車, 少年握緊車頭迅速往右一偏, 躲過泥頭車, 繼續向前駛去。

死神往往在一瞬間降臨!少年向右這一偏, 卻使摩托車失去了控制, 少年連人帶車飛了出去, 撞上路基後騰空好幾圈, 然後重重摔在地上一動不動。

接到報警後, 高欄港交警大隊沈警官迅速趕到現場, 被眼前景象驚呆!倒地少年頭上破了個大洞,

血流滿地, 旁邊一輛無號牌摩托車沾滿雜草和泥巴。 幾米之外, 一輛粵BY9×93號牌泥頭車停在工地入口處, 司機沈某驚魂未定, 嘴裡反復念道:“我沒撞到他!我沒撞到他!”

從事故視頻看, 摩托車是自己失控倒地, 與泥頭車沒有接觸。 但小磊的父母根本不相信孩子是自己摔死的, 希望交警還孩子一個公道。

劇情出現大反轉

沈警官根據視頻分析, 摩托車若與泥頭車發生接觸, 接觸部位極有可能是摩托車左邊把手與泥頭車車身右前部分刮碰。 但交警在摩托車和死者小磊身上, 並沒有發現泥頭車車漆附著痕。

而在泥頭車右側車身, 也沒有發現任何刮擦碰撞痕跡, 不僅如此, 泥頭車整個車身塵土顏色統一, 看不到任何與衣物接觸的跡象。

種種證據證明, 泥頭車與摩托車並沒有發生接觸。

事實已經非常清楚, 既然是小磊騎摩托車自己摔倒, 自己摔死自己這屬於單方事故, 理應由小磊自己承擔事故責任。

可萬萬沒想到, 辦案民警卻讓劇情來了個大反轉。 高欄港交警大隊認定:泥頭車司機沈某竟然與小磊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大家可能也會有所疑問,

兩車根本沒有接觸,

為何泥頭車要負事故責任,

而且是同等責任?

高欄港交警大隊沈警官這麼解釋: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要看事故雙方有沒有過錯行為, 這些過錯行為是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造成的嚴重程度以及對事故的發生起了多大作用。 無接觸事故責任的劃分也是一樣。

另外, 沈某駕駛的泥頭車還存在嚴重超載、部分機件和設施損壞缺失等問題。 除了罰款5300元、扣6分、暫扣駕駛證3個月外, 由於負死亡事故同等責任, 他的B2E駕駛證也被註銷了最高准駕車型, 降級為C1E。

經調解, 最終泥頭車司機沈某承諾向小磊父母賠償事故損失費用51萬元。 事故後, 沈某及時報警, 沒有逃逸, 符合保險理賠條件, 保險公司按規定賠付了45.9萬元, 剩下的幾萬元則由沈某自己承擔。

交通事故不一定要發生接觸

許多人以為,車與車或車與人之間要發生碰撞才算是交通事故,其實不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從交通事故的定義看,是否“接觸”並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並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珍愛生命,謹慎駕駛!

交通事故不一定要發生接觸

許多人以為,車與車或車與人之間要發生碰撞才算是交通事故,其實不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從交通事故的定義看,是否“接觸”並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並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珍愛生命,謹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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