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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在整改期間 要交物業費嗎?

市民李先生:我在城北購買的新房, 今年2月收到了《入夥通知書》。 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時間通知我們過去收房。 但收房的過程中, 我發現房子存在空鼓、裂縫、外牆滲漏等一些問題, 開發商答應整改。 4月上旬, 開發商說各項問題已經整改完畢, 我去現場看了, 對整改基本滿意。 然而這時, 物業卻說, 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是2月份, 因此2月和3月整改期, 這兩個月的物業費應該由我來交付。 請問這種要求合理嗎, 我該出這筆錢嗎?

廣廈熱線82205019回復:市物管協會的工作人員介紹, 當開發商以登報或通過向業主發函的形式通知收房的,

業主就已經算正式“入夥”, 屆時物業公司也正式進駐。 雖然業主整改期間沒有入住, 但是公共綠化的維護、路燈等公共設施的維護、公共區域的電費等, 都應該由業主共同承擔, 所以公司收取物業費是合乎情理的。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佘智海律師認為, 李先生的情況要依據房屋品質狀況和合同約定內容來衡定。 除了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存在品質問題、導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情況外, 業主一般情況下不得以房屋存在品質問題為由拒絕接收房屋。 如果李先生的房子當時是比較嚴重的品質問題, 能構成不收房的理由, 那麼他可以通過協商不繳納整改期間的物業管理費。 如果房子只是小的品質瑕疵問題,

那麼整改期間李先生應當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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