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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勞動法規定,員工加班超時,用人單位將被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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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可以說是每位元勞動者都會遇到的問題, 為了業績為了獎金, 有的勞動者也願意加班。 我們經常會看到程式師、醫生等加班到體力不支甚至猝死的新聞。 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將“接受加班”作為用人標準, 安排員工加班時沒有加班工資, 補休又是遙遙無期!

加班不只是一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抉擇的問題, 必須遵照一定的規定。 2018年最新勞動法就對加班工資的計算、加班的極限時間以及用人單位強制加班等問題, 作出了明確說明, 違者將面臨重罰!

1、加班補償標準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 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非法定假日)加班需按照勞動者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補償;在休息日(週末)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調休的, 以勞動者小時工資的200%計算加班補償;在法定節假日(如春節、國慶日等)安排勞動者加班的,

則應該按照勞動者小時工資的300%計算加班補償。

2、加班時限

連續長時間加班作息混亂容易引發各種疾病, 按照我國勞務法的明文規定, 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若因用人單位性質及效益需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

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 每天不超過3小時, 一般情況下一天不超過1小時。 也就是說每個月安排同一員工加班不能超過36小時, 若安排員工加班超時, 用人單位最高將被處19萬的罰款!

3、強制加班

加班成為現在人的家常便飯,

用人單位以各種手段逼迫勞動者無償加班的行為明顯是不合理的。 比如安排大量工作, 要求勞動者在不可能的工作時間內完成, 以罰款甚至辭退為手段逼迫勞動者在下班後“自動”加班!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反應, 對於不合法現象要勇於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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