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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長江學者”陳哲宇終審貪污罪成立 因自首情節改判兩年半

陳哲宇在實驗室(資料照片)

身陷50萬元“科研經費”漩渦的山東大學“長江學者”陳哲宇, 迎來了終審判決。 2018年1月26日,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

陳哲宇貪污罪名成立, 考慮到其有自首情節, 改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並處罰金20萬元。

案情回顧

被控貪污科研經費長江學者自辯無罪

2016年, 陳哲宇被以貪污罪一審判處4年有期徒刑。 該案經過媒體披露後, 引發各方關注, 並掀起對“科研經費”如何管理的多方熱議。

原審判決書顯示:陳哲宇在擔任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和科研專案負責人期間, 利用審批科研專案經費的職業便利, 於2011年上半年, 安排研究所負責經費報銷和試劑採購工作的耿某虛開發票套取科研經費。 耿某虛開發票套取科研經費60余萬元存入其個人銀行帳戶, 後耿某將其中的52.3萬元存入其個人另一帳戶內。

2011年底至2012年初,

陳哲宇決定使用套取的科研經費, 以被告人耿某和黃某的名義成立公司。 2012年6月, 耿某從其個人帳戶中取款50萬元作為註冊資金, 用於成立濟南湖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星公司)。 其間, 陳哲宇安排耿某負責公司的運營, 向研究所供應試劑等。 2015年2月, 湖星公司註銷登記。 經陳哲宇提議, 耿某、王某、黃某同意後, 四人於2015年7月將50萬元註冊資金進行分割, 其中陳哲宇分得30萬元, 耿某分得4萬元, 王某、黃某各分得8萬元。

2016年12月8日, 原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以貪污罪分別判處陳哲宇有期徒刑4年, 並處罰金25萬元;耿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緩刑3年, 並處罰金16萬元;王某有期徒刑2年, 緩刑2年, 並處罰金15萬元;黃某有期徒刑2年, 緩刑2年, 並處罰金15萬元。

一審宣判後, 耿某服判, 陳哲宇、王某、黃某不服並提出上訴。

據媒體報導, 陳哲宇曾自辯, 山東大學未發放其應當享受的“長江學者”津貼, 且前期其為實驗室墊資100萬元, 應當從其貪污數額中扣除, 因此涉案的50萬元系其應得的合法收入, 其行為僅僅違反山東大學的財務管理規定, 並不構成犯罪。 此外, 他還提出原判適用法律錯誤, 其在科研活動中從事的是勞務而非公務, 其並非國家工作人員。

二審回應

騙取公款是事實“制度待完善”不應成犯罪理由

此案二審期間, 記者聯繫到了陳哲宇的辯護人之一——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 其介紹, 在二審期間, 其依舊為陳哲宇做的是“無罪辯護”。 隨後, 該案經濟南中院書面審理後,

於今年1月26日公佈了二審判決書。

濟南中院二審認定, 陳哲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夥同王某、黃某以及耿某, 騙取公款非法占為己有, 原判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貪污罪是正確的。 陳哲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鑒於具有自首情節, 且註冊成立湖星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順利開展科研專案, 在湖星公司成立直至註銷的數年間, 均未直接侵吞公司註冊資本金, 在審計部門介入調查後, 陳哲宇為了掩蓋挪用公款這一輕罪行為才實施了將註冊資本金私分, 觸犯貪污這一重罪行為, 案發後退繳了全部贓款, 綜合犯罪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其具有的法定、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 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記者瞭解到, 二審中辯護人曾提出, 過去中國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滯後, 不尊重科研人員的勞動, 相關管理制度束縛了科研人員對科研經費的使用。 近年來, 國家不斷完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 加大了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力度, 陳哲宇作為優秀的科研人員, 其在科研團隊中分配50萬元酬勞的方式不符合規範, 但尚未達到刑事違法的程度, 不宜以犯罪處理。

對此, 濟南中院在判決書中“回應”:陳哲宇作為山東大學科研人員, 在為國家科研事業工作的同時, 也享受到了國家提供的科研經費等支持, 同時其亦須遵守學校、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現行制度處於不斷完善過程的事實並不能成為其違法犯罪行為的理由”。 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因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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