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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脈血栓栓塞症抗凝專家共識的12個要點

規範的抗凝治療能夠有效降低靜脈血栓栓塞症(VTE)的發生率和病死率, 減少血栓後綜合征的發生。 為了促進VTE抗凝治療, 中國微循環學會周圍血管疾病專業委員制定《靜脈血栓栓塞症抗凝治療微循環血栓防治專家共識》。 其中要點見下:

1.普通肝素可引起血小板減少症, 使用時注意複查血小板。 血小板減少症一旦成立, 應立即停用普通肝素。 嚴重者可用硫酸魚精蛋白中和。

2.對有高度出血危險以及嚴重腎功能不全的患者, 抗凝治療應該首選普通肝素而不是低分子肝素。

3.就磺達肝癸鈉而言, 對體質量<50 kg 的患者慎用。

中度腎功能不全的患者應減量50%使用。 嚴重腎功能不全的患者禁用。

4.對於達比加群, 肝腎功能不全及有高出血傾向的患者需要酌情減量或停藥。

5.對於利伐沙班, 對於肌酐清除率30~49 ml/min的患者, 應進行獲益-風險評估, 若出血風險超過VTE復發風險, 必須考慮將劑量從20 mg、1 次/d, 降低為15 mg、1 次/d。 對於肌酐清除率15~29 ml/min的患者應慎用。

6.新型口服抗凝藥與傳統抗凝藥物的替換治療:

新型口服抗凝藥(NOAC)替換華法林:

當INR<2.0時, 即可立即開始NOAC的治療, 同時停用華法林;

當INR在2.0~2.5之間時, 停用華法林並在第2天開始NOAC治療;

如果INR>2.5, 應根據INR的實際值和華法林的半衰期估計INR降到2.5以下所需時間, 並根據再次測定的INR值決定NOAC開始治療的時間。

NOAC替換肝素或低分子肝素:肝素停用後即可開始NOAC治療。

對已使用低分子肝素者, 可在預期下次使用低分子肝素的時間開始NOAC治療。

華法林替換NOAC:華法林應與NOAC重複使用一段時間, 直到INR達到目標治療範圍。 NOAC, 特別是Xa因數抑制劑, 在重疊用藥過程中應在NOAC服用前取血測INR。 對於INR已達標、擬停用NOAC、單獨使用華法林時, 應在停NOAC 24 h後再次測定INR。

肝素或低分子肝素替換NOAC:停用NOAC後, 在原計劃下一次使用NOAC的時間, 即可開始使用肝素或低分子肝素。

7. 關於VTE抗凝治療的時限, 可將深靜脈血栓形成(DVT)的發生分為5種情況:

(1)繼發於外科手術或一過性因素, 推薦抗凝 3 個月;

(2)首次發生DVT危險因素不明的患者, 先給予 3 個月的抗凝治療, 療程結束後評估患者抗凝獲益風險比, 決定是否繼續抗凝;

(3)伴隨活動性腫瘤首次發生DVT的患者,

建議長期抗凝;

(4)具有血栓形成的原發性危險因素的首次發生DVT患者, 建議長期抗凝治療;

(5)反復多次發生DVT患者, 建議長期抗凝;

(6)當完成預計抗凝療程時, 醫生需根據風險/收益比, 重新評估, 決定是否需要繼續抗凝。

8. 圍手術期抗凝治療:華法林治療的VTE患者在手術或介入性操作前需暫時停藥, 並應用肝素過渡性治療。 非急診手術, 一般需要在術前5 d左右停用華法林, 使INR降低至<1.5。

若INR>1.5、需及早手術患者, 可口服或肌注維生素K1, 使INR儘快恢復正常。 對服用NOAC的患者, 應停藥24~48 h後手術。

9. 孕產婦的抗凝治療:推薦使用低分子肝素來治療和預防靜脈血栓栓塞。 產前24 h停用, 產後可恢復之前的抗凝方案。 華法林對孕6~12周的胎兒影響最明顯,

應禁止使用。

10. 出血性腦卒中患者的抗凝治療:應用抗凝藥預防VTE有可能會導致顱內血腫擴大而加重病情, 實際的臨床應用應遵循個體化治療原則。

11. 肝功能異常患者的抗凝治療:抗凝藥物禁用於發生凝血障礙、出血高風險的肝臟疾病患者。 用藥期間轉氨酶水準升高的患者應監測並予保肝治療直至恢復正常, 如果轉氨酶持續升高超過正常值3倍以上且伴有膽紅素升高, 建議低劑量或者停用。

12. 血小板異常患者的抗凝治療:血小板計數≤50×109/L的患者不推薦使用抗凝藥物, 血小板計數為50×109~100×109/L謹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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