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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不同策略應對各地反壟斷罰單,行政覆議是手段而非結果

集微網消息, 2015年2月10日, 國家發改委以涉嫌壟斷為由, 判罰高通 60.88 億元人民幣, 此舉不僅轟動一時, 也被稱為“反壟斷第一案”。 隨後, 高通又因類似的壟斷行為分別在歐洲、韓國和臺灣地區被多次起訴。 據集微網發現, 在收到不同地區開出的巨額罰單時, 高通採取的應對手段有所不同。

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 KFTC )開出的 1.03 萬億韓元罰單

2016 年 12 月, 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 KFTC )認定高通在授權專利、銷售智慧手機芯片時妨礙競爭, 並宣佈其將針對某些特定行為發佈整改命令, 並處以約 1.03 萬億韓元(約 8.98 億美元)的行政罰款;

2017 年 2 月,

高通向韓國高等法院提出兩起上訟。 其一, 要求撤銷 KFTC 的裁決;其二, 請求暫緩執行 KFTC 的晶片授權行為整改要求, 直至第一起上訴宣佈結果。

去年9月, 首爾法院駁回了高通的第二項上訴, 稱 KFTC 的裁決不會對高通的業務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 要求高通對其在韓國市場的壟斷行為進行整改。 隨後, 高通宣佈再次向韓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員會開出的 234 億元新臺幣罰單

2017年10月11日晚間, 臺灣地區反壟斷機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的檔中稱, 高通以不簽署獨家交易合約就不提供重要手機基帶晶片的手段, 要脅臺灣地區廠商, 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違反了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規, 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

將處 234 億元新臺幣(約 7.78 億美元)罰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 10 月 11 日宣佈重罰高通後, 10 月 23 日處分書送達高通。 依規定, 受罰機構若不服, 可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然而, 高通收到處分書後, 於去年 11 月初向公平會申請罰款延時繳納。 公平會考量外資大額匯款須先向中央銀行專案申請, 且高通內部有一定的流程, 准許高通罰款繳納展延至今年 1 月 21 日。

高通在向公平會申請罰款延時繳納的同時, 也於 2017 年 11 月 10 日向智慧財產法院申請停止執行罰款繳納。

2018 年 1 月 25 日, 高通終於在最後時刻提出了分期繳納申請, 將分六十期, 用五年時間按月繳納這筆巨額罰款。

臺灣地區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表示, 被處罰廠商對公平會的處分可行使行政救濟措施,

包含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或向智能財產法院申請停止執行。 因此, 高通一方面除向公平會申請分期繳納罰款外, 去年底高通也向智能財產法院申請停止執行, 並提出行政訴訟。

歐盟委員會開出的 9.97 億歐元罰單

2018 年 1 月 24 日, 歐盟委員會宣佈對高通公司罰款 9.97 億歐元(約合 12.29 億美元), 相當於高通 2017 年營收的 4.9% 。 歐盟稱, 高通濫用其市場主導地位, 制定的排它性條款使得蘋果於 2011 年到 2016 年間生產的手機和平板設備中只能使用高通提供的基帶晶片。

實際上, 歐盟委員會對高通的反壟斷調查始於 2015 年 7 月。 該調查分為兩項內容:一項調查內容是核實高通是否向客戶提供了財務激勵, 以確保客戶使用高通的獨家基帶晶片;另一項調查是評估高通是否參與了“掠奪性定價”,

以低於成本價銷售產品, 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 2015 年 12 月, 歐盟委員會向高通發出了異議聲明, 正式指控高通利用其在手機晶片市場的主導地位打壓競爭對手。

而對於歐盟委員會做出的裁決, 高通隨後表示, 強烈反對歐盟的該決定, 將立即向歐盟綜合法院 (General Court) 提起上訴。

據集微網諮詢相關律師得知, 由於各地的政策和法律是不一樣的, 所以高通會根據當地政策的不同採取不同的應對策略。 比如, 針對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判罰, 高通選擇先繳納罰款再提出行政覆議, 若覆議成功, 臺灣地區則會將罰款以及利息如數歸還高通;

而在收到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開出的罰單後,

高通則直接向韓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繼韓國法院駁回高通的第一次上訴之後, 高通又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訴。 據傳, 高通的第二次上訴已被駁回, 高通最終還將繳納韓國地區 1.03 萬億韓元的罰款。

一句話總結, 雖然在面對各地開出的巨額罰款時, 高通採取了不同的應對手段, 但只要行政覆議敗訴, 高通最終都將支付該罰款。 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豔輝也表示, 對於一家外地企業來說, 行政覆議是企業的權利, 但想要勝訴並不容易。 (校對/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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