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宗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案件作出有罪判決, 鑒於兩名被告人在禁漁期內屢次在禁漁區內使用電魚這種禁用的方式捕撈水產品, 對2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和拘役六個月, 並沒收二人駕駛的兩艘漁船。
被告人程某、楊某系夫妻關係, 二人購置木船、發電機及改裝電網等設備, 在未獲得漁業捕撈許可的情況下, 從2016年7月份開始在蓬江區潮連街道辦事處潮連商會碼頭附近的西江水域禁漁區(每年3月1日零時至6月30日24時為珠江禁漁期, 西江水域屬於禁漁區範圍)非法捕漁。
同年5月22日, 程某、楊某又在上述水域拉電網電魚, 被廣東省漁政總隊江門支隊當場查獲, 執法人員現場扣繳用於捕漁的機動木船、電網及捕獲的魚蝦1.35公斤。
同年7月26日5時許, 程某、楊某駕駛重新購置的木制漁船, 又在上述水域拉電網電魚, 被廣東省漁政總隊江門支隊當場查獲。 二被告人將掛在船上的電網剪斷棄入江中, 執法人員現場扣繳船隻及捕撈的魚蝦25.52公斤。
法院認為, 被告人程某、楊某無視國家法律,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 在禁漁期內, 於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 情節嚴重, 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