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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固定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從試點看監委12項調查措施⑧

30份《扣押決定書》!這是山西省紀委監委在調查梁某案的過程中開具的。

“梁某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貪污受賄大量財物。

其妻為了掩蓋犯罪事實, 將梁某涉嫌貪污、受賄的財物分散轉移到了多個人手中。 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 很有可能造成證據缺失、證據鏈斷裂, 並造成國家財產的流失。 ”山西省紀委監委第一執紀審查(調查)室相關調查人員介紹道。

在梁某交代出涉案財物轉移之處後, 山西省監察委員會調查人員迅速行動, 將涉案財物一一扣押。 “在我們的調查人員到達涉案財物轉移地時, 有好幾個人正在想方設法轉移涉案財物, 如果涉案財物被二次移轉, 會給我們的調查帶來很大的麻煩。 ”相關調查人員事後回憶仍心有餘悸。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 可以對證明被調查人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以及情節輕重的各種財物、檔、資料進行扣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 應當收集原物原件, 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 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 開列清單, 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字, 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檔的持有人或者佔有人。 ”

在調查太原某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劉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時, 山西省太原市紀委監委調查人員及時扣押了劉某留存的涉案補簽單據、相關涉案證人出具的虛假證明材料、劉某及其家屬用於記帳的日記本等涉案證據。 事實證明, 這些扣押物品正是突破該案的關鍵點, 通過扣押措施將證據固定,

有力閉合了該案的證據鏈, 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 最終, 劉某無力狡辯。

執行扣押措施時, 調查人員首先要查點待扣押物品, 調查人要同在場的見證人和財物、檔持有人查點清楚;其次要當場開列清單, 一式兩份, 在清單上寫明扣押財物、檔的名稱、數量、單位、特徵、編號及備註說明;然後需要各方簽名確認, 由調查人、持有人和在場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持有人拒絕簽名、蓋章的, 調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上予以注明;扣押清單一份交給持有人或其家屬, 另一份由調查人員附卷備查。 扣押的財物、檔按程式移交涉案款物專戶(專庫)保存。

“扣押物件通常是動產, 扣押及保管扣押財物、檔過程中容易出現不仔細、遺漏等情形。

監委對扣押財物、檔的監管要求非常嚴格, 不僅扣押時調查人要同在場的見證人和財物、檔持有人查點清楚, 在涉案財物、檔移交涉案款物專戶(專庫)後, 監委也要多部門、多方位進行監管核對:審理室審查扣押手續、文書有無違規違紀;財務部門依據扣押清單逐一核對扣押物品有無漏填、缺失及損壞;案管室再對整個扣押程式進行審查。 進而有效避免了扣押過程中出現差錯的可能。 ”山西省紀委監委相關調查人員說道。 試點地區還規定與案件審查事實和違規、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沒有聯繫, 對證明案情和證實違規、違紀、違法犯罪沒有價值的檔、資料和財物, 不得扣押。 這些制度能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防止調查人員濫用扣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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