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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破解非法傳銷犯罪懲治難點

林志標 林毅

當前, 隨著我國對非法傳銷活動不斷加大打擊力度, 非法傳銷得到一定遏制, 但其不斷轉變方式, 名目更加繁多,

管道更加隱蔽, 組織更加嚴密, 手段更加惡劣, 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 為有效打擊傳銷犯罪, 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 對組織者、領導者, 應予立案追訴。 但在司法實務中, 查辦非法傳銷案件還面臨著諸多問題。

一是難以查清全案事實, 影響深挖共同犯罪。 傳銷組織嚴密, 一個級別的組織領導者只知道自己級別的事。 下一級別人員對上一級別人員的情況知之甚少, 所以難以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致使全案犯罪事實難以查清,

影響深挖共同犯罪。

二是追訴標準不盡合理, 實際操作難度大。 當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標準要求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要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但在司法實踐中, 很難認定行為人在傳銷活動中所處的層級, 一般僅能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為對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定罪處罰, 而對非法傳銷行為本身卻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對“情節嚴重”情形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量刑上分為兩檔:第一檔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第二檔是對於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由於目前法律只對傳銷犯罪的立案標準有明確規定,

對量刑情節中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定, 導致實踐中操作性不強, 影響了打擊傳銷活動的力度。

四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數形態尚未明確。 傳銷活動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的特點, 一些組織、領導傳銷者往往會對被騙來參加傳銷活動的人實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犯罪行為。 那麼, 對於上述犯罪行為是只能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還是應當對其進行數罪並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

五是相關職能部門尚未形成合力。 近年來, 非法傳銷活動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日益突出, 加大打擊力度尤為重要, 但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如何銜接,

仍然存在資訊溝通不暢的問題。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 擔負傳銷行為規範管理職責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打擊非法傳銷的法律依據也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規。 如今, 打擊非法傳銷活動已上升到刑事領域, 如何在工商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建立起聯合打擊傳銷的長效機制, 是當前亟須解決的難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 為有效打擊傳銷犯罪, 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加強立法工作。 建議在刑法或司法解釋中對傳銷犯罪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 使傳銷行為的定性、立案標準、構成要件、量刑條件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如對傳銷的非法營業數額、交易方式、交易情況、非法傳銷的產品品質、“情節嚴重”的認定作出詳細的規定,

為打擊非法傳銷活動提供法律依據, 增強打擊非法傳銷活動的力度和效果。

明確罪數形態。 對於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 對被騙來參加傳銷的人實施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犯罪行為的, 可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 僅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對參與傳銷人員實施故意傷害、殺人、強姦、搶劫、綁架等重度犯罪行為的, 應當數罪並罰;對於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 虛報註冊資本設立公司、偽造經營許可證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 由於其實質是以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目的, 犯罪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 屬於牽連犯, 應從一重罪對其進行定罪處罰。

建立長效機制。由於傳銷涉及面廣、跨地域活動,因此,要建立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形成打擊合力。基層工商所、公安派出所要發揮主力作用;明確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在打擊傳銷工作中的責任;要把加強情報資訊工作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動員和鼓勵社區居民積極舉報傳銷窩點,使傳銷活動無處藏身。特別是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要協同作戰,相互配合,互通資訊,對發現的傳銷活動,立即查處,堅決打擊,不讓其滋生蔓延。對構成犯罪的,要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別對待、分化瓦解,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打擊重點,對於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則要採取行政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措施。同時,還要加強對犯罪證據標準的研究,達成共識,提高案件辦理效率。總之,對涉案人員既要做到快偵快捕快訴快判,又要做到懲罰適當,重視教育改造。

(作者單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建立長效機制。由於傳銷涉及面廣、跨地域活動,因此,要建立相關部門聯動機制,形成打擊合力。基層工商所、公安派出所要發揮主力作用;明確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在打擊傳銷工作中的責任;要把加強情報資訊工作的觸角延伸到最基層,動員和鼓勵社區居民積極舉報傳銷窩點,使傳銷活動無處藏身。特別是公安、工商等管理部門,要協同作戰,相互配合,互通資訊,對發現的傳銷活動,立即查處,堅決打擊,不讓其滋生蔓延。對構成犯罪的,要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別對待、分化瓦解,將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為打擊重點,對於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則要採取行政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措施。同時,還要加強對犯罪證據標準的研究,達成共識,提高案件辦理效率。總之,對涉案人員既要做到快偵快捕快訴快判,又要做到懲罰適當,重視教育改造。

(作者單位:福建省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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