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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機票,去沒趕上返程作廢,這是什麼鬼規矩

買了往返機票

去程沒趕上

重新買了機票前往

結果返程也被取消

重慶消費者鄭先生最近

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鄭先生于2017年11月9日通過澳門航空公司官網, 預定了3組今年1月11日重慶飛澳門、1月14日澳門飛重慶的往返機票。 該機票注明不能退改簽。 每位成人往返機票的價格為795元。

之後

澳門航空公司重慶代表處回應稱

這是國際航空業的規定

在沒有提供這一規定的相關檔後

又改口稱是澳門航空公司的規定

說可以在其官網上看到

《運輸總條款》截圖

f條款為:“如果您不搭乘您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且未預先通知我們, 我們可以取消您客票上列明的續程或回程航班定座。 但是, 如果您預先通知我們, 我們將根據您的需要為您保留後續航班的定座。 ”

鄭先生不認可上述規定

要求澳門航空公司賠禮道歉

並賠償4572澳門元的機票損失

但遭到拒絕

1月22日, 澳門航空公司重慶代表處通過電子郵件, 給《中國消費者報》記者發來回復稱:

這種解釋

小夥伴們滿意麼

其實

不少網友也吐槽過類似情況

不少媒體也報導過這種情況

直言稱“霸王條款”

律師觀點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鵬程表示, 澳門航空公司未盡到告知義務。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 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澳門航空公司在鄭先生購票時, 應對《運輸總條款》第三條的相關內容予以說明或者提請對方注意。 從雙方陳述來看, 澳門航空未盡到告知義務。

此外, 邱鵬程還認為, 《運輸總條款》第三條的內容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該條款, 乘客一旦未乘坐去程航班, 澳門航空公司就可以取消乘客的返程機票, 除非乘客提前通知澳門航空公司。 邱鵬程說:“這個規定歸納為甲放棄A權利, 便視為同時放棄了B權利, 除非甲及早通知了乙。 從民法角度看, 權利是可以放棄的, 並且將B權利與A權利捆綁的做法違背了《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以及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文新

以及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劉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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