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關注】夫妻雙方婚姻破裂 彩禮該不該返還
婚前, 男方給了女方彩禮, 婚後如果夫妻婚姻發生變故, 那麼彩禮應不應該返還?近日, 古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田某和被告李某原是高中同學, 之後在新疆工作並相戀。 婚前, 李某一家向田某收取了彩禮84000元, 2014年8月雙方在古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婚後二人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 不久之後李某便提出離婚, 隨即離家出走, 一直未歸, 田某多次嘗試挽回均無濟於事。 鑒於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且再無和好的可能, 再加上田某本身家庭貧困,
就田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案, 古浪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0日立案後, 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進行了審理, 2017年6月6日完成審理工作。 在審理過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 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一是田某與李某自願離婚, 依法照準;二是鑒於田某在婚姻中並無過錯, 且因彩禮導致經濟困難, 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要求李某一次性返還田某彩禮(包括李某父母所收彩禮)33000元, 限於2017年6月28日前付清。
【說法】
甘肅豪仁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文集分析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