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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關注】夫妻雙方婚姻破裂 彩禮該不該返還

【記者關注】夫妻雙方婚姻破裂 彩禮該不該返還

婚前, 男方給了女方彩禮, 婚後如果夫妻婚姻發生變故, 那麼彩禮應不應該返還?近日, 古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告田某和被告李某原是高中同學, 之後在新疆工作並相戀。 婚前, 李某一家向田某收取了彩禮84000元, 2014年8月雙方在古浪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婚後二人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 不久之後李某便提出離婚, 隨即離家出走, 一直未歸, 田某多次嘗試挽回均無濟於事。 鑒於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且再無和好的可能, 再加上田某本身家庭貧困,

母親患有重病, 舉債給付彩禮更使一家背上了沉重的負擔。 於是在2017年3月, 田某一紙訴狀將李某一家訴至古浪縣人民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被告李某的婚姻關係, 同時要求李某一家返還彩禮。

就田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案, 古浪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0日立案後, 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進行了審理, 2017年6月6日完成審理工作。 在審理過程中, 經法院主持調解, 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 一是田某與李某自願離婚, 依法照準;二是鑒於田某在婚姻中並無過錯, 且因彩禮導致經濟困難, 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 要求李某一次性返還田某彩禮(包括李某父母所收彩禮)33000元, 限於2017年6月28日前付清。

【說法】

甘肅豪仁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文集分析稱,

在此民事案件中, 所涉及的彩禮要不要返還問題, 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支付彩禮的性質為附條件的贈予合同, 當然是民事法律事實。 婚戀失敗後, 支付的彩禮應該如何處理呢?原則上, 贈予人不得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彩禮。 但是, 《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了三種例外,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 贈予人有權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 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彩禮, 離婚後, 給付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本案符合第三種情況。 古浪縣人民法院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 組織雙方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2、3款進行調解, 並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調解結案。
(顧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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