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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車禍離世 女子被判償還231萬債務後申請再審被駁回

沒有登記結婚, 沒有結婚證, “同居男友”徐某車禍離世後, 其生前所立的231萬元借據, 卻讓吳起縣女子侯某被債主推至被告席, 法院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 判令她償還231萬元。

定邊縣人民法院判定侯、徐二人系夫妻關係, 主要是根據公安機關戶籍資訊顯示的“夫妻投靠”, 從而推定二人進行過結婚登記。 榆林市檢察院提起抗訴, 並向民政部門調查核實, 並未查到徐、侯二人結婚登記資訊, 但定邊縣人民法院再審依舊維持原判。

當事女子:“我倆不是夫妻, 我憑啥要承擔債務”

“我倆不是夫妻, 我憑啥要承擔債務?”2018年1月28日,

侯某向記者反映, 她是吳起縣鐵邊城鎮人, 曾經和同為鐵邊城鎮的男子徐某同居。

2015年10月, 徐某車禍離世後, 定邊縣男子李某將侯某起訴到了定邊縣人民法院, 原因是徐某生前給李某立了一張231萬元的借據, 李某持此借據, 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 要求法院判決她償還這筆債務。

2016年1月20日, 定邊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 作為被告的侯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該案以缺席審理。

一審判決書顯示, 定邊縣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李某陳述、舉證、質證查明, “被告侯某與徐某系夫妻關係, 李某曾在半年內分兩次以現金交付方式借給徐某231萬元。 2015年5月15日, 徐某在定邊一酒店向李某出具231萬元借據一張, 約定每天還款7.7萬元, 40天內還清。

侯某知悉其丈夫徐某向李某借款的事實。 徐某於2015年10月2日死亡。 ”

定邊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丈夫徐某生前向原告借款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 應予清償。 該借款系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其丈夫生前所借, 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故判決被告侯某于判決生效後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231萬元。 ”

侯某說, 一審判決後, 她因故錯過上訴期限, 致使一審判決生效, 她與徐某共同所有的一處房產被法院通過強制執行程式折抵給李某, 償還53.8萬餘元。

侯某認為,她和徐某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沒領結婚證, 根本不是夫妻關係, 對徐某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 她向定邊縣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但被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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