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離婚時, 在財產分割方面容易對“嫁妝”歸屬出現爭議。 結婚時父母給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來嗎?“嫁妝”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為此,
這一問題自古存在, 近兩年來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的出臺, 越來越普遍。 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 首先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次, 該贈與的物品是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還是女方個人的贈與, 在離婚時能否要求全部返還, 要結合嫁妝的贈與時間來具體判斷, 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略有差異!司法實踐中一般的認定標準是:結婚手續登記前和登記後。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
這類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娘家對女方個人的婚前贈與, 是女方的婚前財產, 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女方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
這類女方娘家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 則應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 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約定的, 則按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婚姻法》第17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房產嫁妝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陪嫁房產, 不能一概而論!婚前陪嫁, 房產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個人財產, 這沒有爭議, 婚後陪嫁, 則要區分是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
提醒
隨著物價的上漲和消費水準的提高, 女方的陪送嫁妝和男方的訂親彩禮是越來越貴重, 但現行法律對“嫁妝”卻沒有明確定義和規定, 一旦夫妻雙方感情不和鬧離婚容易產生爭議。 建議夫妻雙方就“嫁妝”歸屬及時明確約定, 最好能列個明細清單共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