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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賴”,掛名老闆的債務煩惱

來源:法律與生活

歐陽峰

2017年11月27日, 家住江蘇省阜甯縣的柳萍接到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後, 終於如釋重負地說:“我不再是老賴了,

可以過正常的生活了。 ”

柳萍為何會成為老賴?起初, 她也百思不得其解。

突如其來的債務

2013年8月8日下午, 柳萍的手機突然收到興業銀行的一條短信通知, 她的13萬元銀行存款被法院強制扣劃。 柳萍急忙向銀行詢問後方知, 原來鼎銘幕牆公司(以下簡稱幕牆公司)欠南京市天和公司30萬元債務, 由於柳萍是幕牆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依法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我真是冤枉啊!”柳萍在電話裡向法院執行人員哭訴, 稱自己並不是被執行公司的老闆。

事情發生後, 柳萍思來想去, 突然想起自己三年前無辜捲入的一樁官司。 2010年, 柳萍接到了南京市天和公司起訴幕牆公司的法院傳票, 法院告知她作為幕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準時出庭應訴。

開庭時, 天和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幕牆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 資料顯示幕牆公司於2006年6月21日成立, 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和發起人為姜小峰、柳萍, 柳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8月18日, 經工商部門核准, 幕牆公司進行了變更登記, 公司實收註冊資本由原來的10萬元變更為210萬元;變更後的股東仍為姜小峰、柳萍, 其中薑小峰持股比例為90%, 柳萍持股比例為10%。 在幕牆公司公示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事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章程等材料中, 均公示有“柳萍”的簽名。 雖然柳萍主張工商登記材料中的簽名均非本人簽名, 但卻沒有向法官提出對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

2011年9月23日,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幕牆公司返還天和公司工程款並賠償損失計30余萬元。 因幕牆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 天和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 2012年5月, 法院依法認定幕牆公司股東姜小峰、柳萍抽逃註冊資金, 並追加他們為被執行人。

在這起訴訟中, 柳萍看到幕牆公司發起人裡有姜小峰的名字, 猜到自己涉訴與出借身份證有關。 2005年, 柳萍在南京市一家駕校做出納會計, 認識了做汽車銷售的薑小峰, 兩人並無深交。 2006年下半年, 柳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 姜小峰稱有個朋友的公司需要找代賬會計, 要驗看一下柳萍的居民身份證。 柳萍因急於攬活, 就將證件直接交給了薑小峰。

柳萍沒想到, 身份證的出借讓自己惹禍上身。

無證據輸官司

薑小峰還給柳萍身份證後, 再沒有出現過, 柳萍卻官司紛至。 此時, 柳萍恍然大悟, 原來薑小峰介紹工作是假, 讓她做掛名老闆是真。 柳萍為了撇清與這家公司的關係, 根據工商登記資料上的位址找到幕牆公司。 然而, 此時的幕牆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此後, 柳萍邊向法院申訴, 邊尋找薑小峰的下落。

2016年3月, 柳萍上了法院的失信執行人名單, 進入江蘇省個人信用社會征信系統。 因存在不良記錄, 柳萍申請住房貸款時被銀行拒絕。 為挽回名譽, 柳萍向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狀告幕牆公司、薑小峰侵犯其姓名權。

庭審期間, 幕牆公司、薑小峰均未到庭。 柳萍述稱其自2008年3月5日起至今, 始終在江蘇省阜寧縣工作生活,

不可能來南京經營公司。 為此, 她向法院提交了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所在社區及勞動社會保障局證明等證明文件, 用於證明其述稱屬實。

法院審理認為, 幕牆公司是兩個自然人股東依照規定註冊登記成立的法人公司, 工商登記管理部門在審核登記過程中僅對申請登記註冊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符合規定的即核准登記併發營業執照且對外公示。 幕牆公司自登記設立之初, 其對外公示的股東之一及法定代表人即為柳萍, 並非幕牆公司在成立後非法使用柳萍姓名。 即便他人冒用柳萍姓名進行註冊登記, 幕牆公司也不構成侵犯柳萍的姓名權, 故柳萍主張幕牆公司侵犯其姓名權無證據支撐。

柳萍提交的證據是證明其長期在外地工作生活, 不可能在南京經營公司。即便柳萍述稱屬實,也不必然排除其為幕牆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法律也不禁止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將公司委託他人經營管理的情形。現工商登記材料中的“柳萍”簽名不知何人書寫,僅憑柳萍的單方述稱並不能形成證據鏈。即便柳萍述稱屬實,也不具備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柳萍主張薑小峰侵犯其姓名權證據不足。

2016年12月初,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柳萍的主張無證據支撐,駁回其訴訟請求。

取新證扳敗局

柳萍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她吸取了此前敗訴的教訓,數次到姜小峰原居住的南京市建鄴區查訪,獲取了薑小峰的手機聯繫方式。此後,柳萍與薑小峰幾度通話並錄音。在通話中,薑小峰承認自己冒用柳萍的身份資訊辦理幕牆公司工商登記及增資手續,將柳萍列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二審期間,經柳萍申請,法院委託鑒定中心對工商登記註冊材料中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2017年8月11日,司法鑒定結論出具傾向性意見:簽名字跡均不是柳萍所寫。

二審開庭前,主審法官與姜小峰通過電話聯繫,薑小峰陳述自己十幾年前在駕校認識了柳萍,曾借用柳萍的身份證。但是,自己和柳萍的身份證都被盜了,對設立幕牆公司及增資的相關事宜均不知情,並表示自己長期在外打工,不在南京,無法參加庭審。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首次股東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姜小峰作為公司除柳萍之外僅有的另一股東,且系股東會議召集人,應對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上股東簽名的真實性負責。現薑小峰否認其擅自使用柳萍的身份證辦理工商登記的事實,並陳述其對此不知情,系其身份證與柳萍的身份證共同被盜而被他人冒用後註冊成立公司,但該陳述並未提供證據證實且所陳述內容與常理不符。結合柳萍與薑小峰的通話錄音內容,可以認定薑小峰、幕牆公司擅自冒用柳萍的名義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增資並將柳萍登記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上述行為構成對柳萍姓名權的侵犯。薑小峰、鼎銘幕牆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11月2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判決幕牆公司、薑小峰立即停止使用柳萍姓名的侵權行為,協助柳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去除柳萍為南京鼎銘幕牆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記資訊。(文中當事人、單位均為化名)

法條連結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不可能在南京經營公司。即便柳萍述稱屬實,也不必然排除其為幕牆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法律也不禁止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將公司委託他人經營管理的情形。現工商登記材料中的“柳萍”簽名不知何人書寫,僅憑柳萍的單方述稱並不能形成證據鏈。即便柳萍述稱屬實,也不具備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柳萍主張薑小峰侵犯其姓名權證據不足。

2016年12月初,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柳萍的主張無證據支撐,駁回其訴訟請求。

取新證扳敗局

柳萍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她吸取了此前敗訴的教訓,數次到姜小峰原居住的南京市建鄴區查訪,獲取了薑小峰的手機聯繫方式。此後,柳萍與薑小峰幾度通話並錄音。在通話中,薑小峰承認自己冒用柳萍的身份資訊辦理幕牆公司工商登記及增資手續,將柳萍列為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二審期間,經柳萍申請,法院委託鑒定中心對工商登記註冊材料中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鑒定。2017年8月11日,司法鑒定結論出具傾向性意見:簽名字跡均不是柳萍所寫。

二審開庭前,主審法官與姜小峰通過電話聯繫,薑小峰陳述自己十幾年前在駕校認識了柳萍,曾借用柳萍的身份證。但是,自己和柳萍的身份證都被盜了,對設立幕牆公司及增資的相關事宜均不知情,並表示自己長期在外打工,不在南京,無法參加庭審。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首次股東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姜小峰作為公司除柳萍之外僅有的另一股東,且系股東會議召集人,應對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上股東簽名的真實性負責。現薑小峰否認其擅自使用柳萍的身份證辦理工商登記的事實,並陳述其對此不知情,系其身份證與柳萍的身份證共同被盜而被他人冒用後註冊成立公司,但該陳述並未提供證據證實且所陳述內容與常理不符。結合柳萍與薑小峰的通話錄音內容,可以認定薑小峰、幕牆公司擅自冒用柳萍的名義進行公司股權登記、增資並將柳萍登記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上述行為構成對柳萍姓名權的侵犯。薑小峰、鼎銘幕牆公司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2017年11月27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落槌,判決幕牆公司、薑小峰立即停止使用柳萍姓名的侵權行為,協助柳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去除柳萍為南京鼎銘幕牆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記資訊。(文中當事人、單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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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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