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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旅遊形象標識使用說明書

標識設計理念

旅遊形象標識是旅遊目的地整體形象的濃縮和凝練, 推廣使用旅遊形象標識是現代旅遊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

也是旅遊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 獨具特色的LOGO 標識是塑造區域旅遊品牌形象的有效方式。

日照旅遊形象以中國傳統書法中草書“日”字為創意靈感來源, 將中國傳統文化、日照太陽文化與日照核心旅遊資源巧妙結合。

我市旅遊形象標識的確立是貫徹實施“旅遊富市”戰略的重要舉措, 是進一步宣傳打造日照旅遊形象品牌的重要途徑, 是提升日照知名度、美譽度及影響力的必然要求。

推廣與使用力度

為加強日照旅遊形象標識推廣與使用, 共同打造日照旅遊品牌形象, 各區縣、各旅遊企業在進行旅遊宣傳推廣活動時, 原則上一律要體現日照市旅遊形象標識。

(一)機關單位。 全市、區(縣)旅遊局率先在局機關辦公場所、旅遊政務網站和各項日常辦公用品中使用日照旅遊形象標識。

(二)旅遊景區。 景區入口的標識、告示、標誌牌、公用標識牌等指示系統, 景區管理人員名片、紀念品、宣傳材料, 景區服務配套系統增加日照旅遊形象標識。

(三)星級酒店和星級餐館。

星級酒店和星級餐廳的前廳、餐廳、客房、會議康樂等其他公共區、服務人員名片上增設日照旅遊形象標識。

(四)旅行社。 各旅行社、分社及各門市部營業廳的宣傳看板、線路報價單、旅行社網站、宣傳畫冊、總經理及部門負責人名片、導遊旗、太陽帽、旅行包、旅遊大巴等的適當位置增加日照市旅遊形象標識內容。

(五)旅遊商品及宣傳資料。 在所有的宣傳資料和宣傳設計圖中, 印上標識及宣傳語口號;日照所有商品使用印有旅遊形象標識的外包裝;市內各旅遊商品生產企業、旅遊商品購物店(含景區、酒店以及其他購物點內旅遊商品銷售點和銷售專櫃)、旅遊商品研發中心以及旅遊商品產業集聚區對外門面裝飾展示日照旅遊形象標識;全市各類旅遊商品展會活動的宣傳畫冊、廣告和展廳裝飾,

各類外出推介活動背景板上印上標識及宣傳語口號。

(六)公共旅遊服務場所。 日照市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遊客諮詢服務中心等公共旅遊服務場所的主要標識, 必須使用日照旅遊形象標識;在高速路宣傳日照旅遊的提醒看板上印上標識及宣傳語口號。

授權後使用

日照旅遊形象標識是今後我市旅遊產品對外推廣的統一形象標識。 目前, 我們對日照旅遊形象標識的使用實行免費政策。 市旅發委是日照旅遊形象標識的主管部門, 市旅發委市場科負責日照旅遊形象標識的日常管理工作, 負有宣傳推廣、使用備案、保護維權等職責。 為大力推廣日照旅遊形象標識, 黨政機關舉辦、承辦的各類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 旅遊促銷及形象宣傳、對外交流等, 不需要授權, 除此以外的其他企業單位需要經市旅發委授權後方可使用。

使用具體要求

(一)使用原則。 使用人應維護日照旅遊形象, 正確使用日照旅遊形象標識。須按照規範的字體和圖形使用旅遊形象標識,標識本身是一個完整的整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標識的圖案、字體、顏色,不得隨意更改標識要素間的比例。日照旅遊形象標識可與其他標識(如企業商標等)同時使用。

(二)使用範圍。日照旅遊形象標識是今後我市旅遊產品對外推廣的統一形象標識。目前,我們對日照旅遊形象標識的使用實行免費政策,主要應用於全市旅遊相關產業。具體範圍:市黨政機關舉辦、承辦的與日照旅遊有關的活動;公共旅遊服務場所;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景區、酒店、旅行社等服務業;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出口含有日照旅遊形象標識的商品;新聞媒體在進行新聞報導時,可以使用日照旅遊形象標識,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擅自進行商業宣傳。

(三)備案審批。日照市黨政機關舉辦、承辦的與日照旅遊有關的非商業性的公務或者公益性活動,包括大型活動、旅遊促銷及形象宣傳、對外交流等,不需要審批和授權,除此以外的其他企業單位需要到市旅發委進行備案審批。

(四)logo標識的所有權歸日照市旅發委,logo標識的使用規範由市旅發委統一監督管理,旅遊形象標識版本樣式請聯繫市旅發委進行拷貝。

正確使用日照旅遊形象標識。須按照規範的字體和圖形使用旅遊形象標識,標識本身是一個完整的整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標識的圖案、字體、顏色,不得隨意更改標識要素間的比例。日照旅遊形象標識可與其他標識(如企業商標等)同時使用。

(二)使用範圍。日照旅遊形象標識是今後我市旅遊產品對外推廣的統一形象標識。目前,我們對日照旅遊形象標識的使用實行免費政策,主要應用於全市旅遊相關產業。具體範圍:市黨政機關舉辦、承辦的與日照旅遊有關的活動;公共旅遊服務場所;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景區、酒店、旅行社等服務業;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銷售、進出口含有日照旅遊形象標識的商品;新聞媒體在進行新聞報導時,可以使用日照旅遊形象標識,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擅自進行商業宣傳。

(三)備案審批。日照市黨政機關舉辦、承辦的與日照旅遊有關的非商業性的公務或者公益性活動,包括大型活動、旅遊促銷及形象宣傳、對外交流等,不需要審批和授權,除此以外的其他企業單位需要到市旅發委進行備案審批。

(四)logo標識的所有權歸日照市旅發委,logo標識的使用規範由市旅發委統一監督管理,旅遊形象標識版本樣式請聯繫市旅發委進行拷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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