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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昭通魯甸縣“不法者圍攻幹警”事件——法律不容踐踏!

1月26日, 雲南昭通魯甸縣委宣傳部就“不法者圍攻幹警”一事通報稱, 目前有6名犯罪嫌疑人已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7名, 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魯甸警方官方微信截圖

據相關人士提供視頻顯示, 24日, 部分人員在雲南省昭通市魯甸縣文屏鎮崇文社區圍攻幹警, 轄區派出所所長現場下跪, 喊 “給你們跪了”。

25日, 雲南省昭通市魯甸縣公安局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魯甸警方”發佈通報, 當地公檢法聯合發通告稱, 1月24日, 部分不法人員在魯甸縣文屏鎮崇文社區圍攻、毆打處警公安幹警並砸毀警車,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 構成違法犯罪, 敦促不法者限期自首。

魯甸縣公檢法聯合發佈通告

25日17時許, 魯甸縣委宣傳部公開通報稱,

1月24日上午, 魯甸縣文屏鎮崇文社區三位幹部到崇文社區1—4組開展棚戶區改造民意調查工作。 10時20分許, 崇文社區3組群眾程某某到社區反映問題, 情緒激動, 與社區幹部發生抓扯。

其間, 程某某婆婆王某某(現年79歲)在家中去世, 家屬以王某某死亡與程某某在社區爭吵有關為由, 圍堵社區辦公樓, 引起群眾聚集圍觀。

接報後, 魯甸縣委、縣政府迅速組成工作組, 趕赴現場開展群眾的情緒疏導、思想穩控、政策宣傳等工作, 並安排妥善處理死者善後事宜。 但部分群眾不願離開, 並將現場做群眾工作的兩名工作人員圍困在一輛警車內。

當天19時許, 當工作人員欲帶離車內兩人時, 遭到部分群眾阻撓。 昭通市委、市政府接報後,

主要領導立即作出安排部署, 分管領導立即率相關部門趕赴魯甸指揮。 21時30分許, 車內兩人被安全帶離現場, 帶離過程中現場民警遭部分群眾扔石塊襲擊, 受傷民警已送醫院醫治, 現場無群眾受傷。

目前, 魯甸縣治安秩序平穩。 縣委、縣政府成立了由縣四套班子成員帶領的群眾工作組, 繼續深入群眾聽取訴求, 扎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 經公安機關對現場群眾及家屬進行走訪瞭解, 接受瞭解的現場群眾及家屬均表示王某某死亡與程某某到社區反映問題無直接關係, 家屬已著手辦理死者後事。 公安機關正對此案進一步調查取證, 將依據調查結果依法處理, 並及時向社會通報。

與此同時, 魯甸縣公安局、法院、檢察院聯合發出通告稱,

部分不法人員在魯甸縣文屏鎮崇文社區圍攻、毆打處警公安幹警並砸毀警車,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構成違法犯罪, 公安機關已經掌握違法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事實, 限期在2月3日淩晨0點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交代違法犯罪事實, 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 將依法嚴懲。

通告還稱, 對包庇、窩藏違法犯罪人員的, 一經查實將從嚴處罰;對積極檢舉的公民予以獎勵。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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