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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騙保撞死曾祖母,“零口供”判死刑!

雖然時隔一年有餘, 但這起事故並沒有讓人遺忘。

甘肅文縣男子孟某因賭博欠債10余萬, 竟然想出了開車撞死84歲曾祖母(妻子奶奶的養母)、製造意外事故以獲取保險公司賠償的主意, 並於2016年10月27日付諸實施。

這起故意殺人騙保案在案件偵查和審理過程中, 孟某一直拒不承認事實。 在“零口供”的情況下, 根據警方縝密偵查和法院審理, 近日, 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孟某死刑立即執行, 以共犯妻子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人性這般泯滅, 到了難以置信的地步。 小編養只青蛙放出去浪, 回來還能給我帶點土特產, 竟不想有人這樣回報親人的養育之恩。

而孟某還毫無悔改之心, 在警方20多次的審訊中, 不是百般抵賴就是默不作聲。

最終, 專案組通過多次走訪, 搜集到足夠的物證、人證, 同時聘請國內知名道路交通事故專家進行現場複勘、車輛性能鑒定並形成科學翔實的鑒定意見。

最終法院在孟某“零口供”情況下判處刑罰。

所謂的“零口供”, 不是沒有口供, 而是沒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實施或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口供, 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保持沉默、緘口不言的情形。

何況在本案中, 還有孟某的同案犯張某對故意殺人事實的供認及對孟某的指證, 而非完全是無“口供”。

自從刑事訴訟法二次“大修”之後, “口供為王”的時代就一去不復返了, 把現實中存在的“口供至上”轉變為“物證為王”。

“口供”和其他證據一樣, 只要與其他證據相互關聯, 相互印證, 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並且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 就能成為定罪的證據, 不存在優先地位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 重調查研究, 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 沒有其他證據的,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 證據充分確實的, 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

這一規定明確地表明供述是可以採信的一種證據, 但不能輕信的態度。

另外提一點, 孟某和張某製造了交通意外事故的理由是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會進行三者險賠償, 而他們則是賠償的受益人。

然而就算真相暫時沒有浮出水面,

對孟某撞死他人並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 他仍然是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 亦是免不了一場牢獄之災。

無論是騙保殺親人的曾孫子女, 還是偷走300萬存款去揮霍還把親人全部拉黑的女兒, 都被金錢吞噬了良知。

欲望過於龐雜, 必將作繭自縛自作自受。

文丨娜娜

編輯丨大愚

圖丨網路

入群加小編微信zhf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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