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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星期瀋陽丈夫借15萬元 離婚後妻子被判一起還

。 但這筆錢和楊某沒有任何關係, 應由他獨立償還。

趙某表示, 雖然約定1.5分利息, 但如果王某利息部分能放棄, 他在十分困難的前提下, 在2018年5月1日左右將本金一次性還清。

楊某辯稱, 趙某從王某處借款的事她不清楚, 這筆錢被趙某用於幹什麼、怎麼還的, 她也不清楚。 而且他們已經離婚, 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趙某償還。

楊某表示, 她和趙某在離婚時對共同財產口頭約定一人一半, 但在協議中沒有進行分割。 趙某向王某借的這筆錢她沒用著, 債務也與她無關, 她不同意償還。

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判兩人共同償還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趙某和楊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從王某處借款15萬元, 約定月利息1.5分, 已還本金4萬元及利息6,750元之事實清楚, 證據充分, 予以確認。 該筆借款發生在二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所以二人對借款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關於楊某所述對借款不知情, 該筆款未用於家庭生活之抗辯意見, 因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所以不予採信;對王某要求二人償還下欠借款本金11萬元及利息之訴訟請求, 予以支持。

近日, 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判趙某、楊某償還王某借款本金11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本金按11萬元計算, 從2016年2月7日起, 按每千元月息15元計算, 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止);償還王某2016年2月6日之前利息款5.7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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