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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 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

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 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 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 有時只是暫影響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目的, 但不能濫用單方解除權。 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單方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說明自己行使解除權的法律事實已經發生。

(二)在覆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主要債務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 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要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 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於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後仍未履行。 對於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 債權人首先應當規定一個合理期限, 書面催告債務人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覆行債務或者有其它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 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 當事人可以不經催告程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如: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 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 轉租租賃物,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二、單方解除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式

需要說明的是, 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 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其合同是否有效。

三、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單方擅自解除合同, 違反了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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