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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公司法人風險有多大?小心掉陷阱!

如今開公司, 當老闆已不是什麼新鮮事。 可是若有親戚朋友邀請你掛名當公司法定代表人, 不需要你費心參與管理, 你是否會礙於情面同意?若有人付一筆錢“借用”你的身份證, 登記你為法定代表人, 你是否會笑納?遇到這些情況, 一定要小心, 因為將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該公司今後的一些違法行為, 可能將由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 當“老闆”可是要“背鍋”的。

案例一

“保安”當“老闆” 百萬借款連帶賠償

江蘇昆山市法院審判了一起案件, 銀行起訴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張某, 要求張某承擔一筆100萬元金融借款的連帶還款責任。 開庭時張某辯解, 自己只是一名保安, 對公司借款的事毫不知情, 實際老闆王某曾出具了一份書面承諾, 承諾張某只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不參與經營, 公司的糾紛及責任由王某負責, 每月給張某1000元收入。 張某還稱當初王某讓他簽文書時,

說是工商年檢材料, 並不知其中這份還款保證書。

最終, 法院認定, 張某在連帶還款保證書上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應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與張某間的承諾書屬公司內部約定,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張某收到法院判決後追悔莫及。

案例二

因被阻止出境 將稅務稽查局告上法庭

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女士, 因公司存在偷稅違法被阻止出境, 將稅務稽查機關告上法庭。 劉女士在覆議和訴訟中均提出, 其未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 對公司的偷稅並不知情, 因此不應被阻止出境。 法院認為, 阻止出境措施相對於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行為, 是一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 針對企業存在的上述違法行為阻止企業法定代表人出境的目的在於督促企業承擔納稅的法律責任。

劉女士一審、二審均以敗訴告終。

小心充當“冤大頭”

即使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XX經營和管理, 掛名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協議, 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

對外並不具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範圍由法律明確, 雙方私下的約定並不能對抗法律。 實際生活中, 案發之後實際控制人往往逃之夭夭。

法定代表人若為公司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簽署了擔保檔, 則需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控制人失蹤或無法找到, 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民事賠償。

小心成為失信人

當公司因違法被強制執行時, 在特定情形下, 司法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措施, 如罰款、拘留。 而且近年來, 對失信人的聯合懲戒機制逐步完善。 只要擔任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就是法定意義上的主要負責人, 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

小心淪為“替罪羊”

刑法中, 單位責任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眾多,

有學者歸類出30多個, 常見的就有金融詐騙罪、逃稅罪等。 公司經營活動中,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往往會混同, 很難說真的只是掛名而已, 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稅局提醒

不可隨意答應他人請求做法定代表人, 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虧。

法律連結

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0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連結

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0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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